互联网乱象引发关注 亟待明确游戏规则(2)
互动百科CEO潘海东急呼,由于百度滥用垄断力量对众多互联网企业的打压,搜索引擎无法发挥社会公器的作用,最终将影响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环境。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俊林律师指出,反垄断的目的不是为了打击少数大企业,而是反对滥用垄断力量的行为。那些商业行为对竞争形成了更为广泛的削弱,影响了消费者的最终福祉。
不正当竞争会不会自毁长城?
互联网更成了传统企业不正当竞争的新战场。3月10日,瑞星公司发布《2010中国企业安全报告》。报告指出2010年高达90%的传统企业内网曾被成功入侵,企业间的恶性竞争还延伸到黑客领域,在瑞星抽查的100家企业中,有近20%感染了复杂的木马程序,定时将企业资料传送给竞争对手,甚至出现了针对竞争者编写恶意程序的案例。2010年,蒙牛伊利“诽谤门”中,网络公关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网络水军”们按客户指令进行密集发帖、诋毁、诽谤竞争对手,使其无法正常运行,这种以非常规手段实施的“病态公关”,给整个公关行业的公信力及客户企业带来巨大伤害。
吕忠梅强调,网络恶性竞争损害的不只是个别企业的利益,如果任由其蔓延,终将摧毁中国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安全行业,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生存的环境,将我国互联网市场拱手让给外国厂商,严重影响国家信息安全,降低国家核心竞争力。
网络乱象能否倒逼立法修改?
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已有规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却经常无“法”选择。
“将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搬到了互联网上,可以依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行为法和刑法来解决。”北京邮电大学教授刘德良说,但是完全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脱离了互联网将不复存在的一种不正当竞争,目前缺乏法律法条的规范。
虽然工业和信息化部于1月14日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还仅是一个开始。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的法律法规与互联网产业发展相配套。
吕忠梅等人大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定义为“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网络用户资源的行为”,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
不仅如此,吕忠梅更呼吁将互联网纳入国家核心战略,以提升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在她看来,作为一切经济社会活动的“基础平台”,将互联网纳入国家核心战略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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