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独家直播权保护难在何处
号称国内体育赛事直播“第一案”的新浪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九州)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历时4年之久,终于在近日落槌。
天盈九州为凤凰网的网站所有者,负责该网站的运营。2013年8月,新浪公司发现天盈九州未经合法授权,在凤凰网上设置中超频道并提供中超比赛的直播。
新浪公司认为,中超联赛赛事节目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超公司授权新浪公司在合同期内,享有在门户网站独家播放中超联赛视频,但天盈九州未经许可,在凤凰网非法转播2012年至2014年两个赛季的中超联赛直播视频,分流了用户关注度和网站流量,严重侵害了新浪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赛事组织者的赛事转播授权制度是一种值得法律保护的正当竞争秩序,天盈九州的行为破坏了这种商业模式构成的竞争秩序和其所体现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此,新浪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天盈九州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千万元。
2015年6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构成作品,判决凤凰网的所有及运营者天盈九州停止侵权并赔偿新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另外,由于被诉行为已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了调整,无需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新浪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请。
然而,天盈九州不服一审判决,于2015年10月29日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详细论证,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了二审判决,改判认定天盈九州不构成侵权,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新浪公司的全部诉请。
自立案到判决,法院对于体育赛事的权利认定、保护模式、赛事直播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问题的判定,均是舆论关注的焦点。
焦点一:涉案赛事转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
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可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成为法院判定涉案赛事转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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