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乱,乱直播(2)
由于直播内容来源不同,“电视节目网络直播”不太容易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而“自制内容网络直播”则因为欠缺内容前置审核机制,很容易滑入违法违规境地。
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且数量还在增长。
在直播平台数量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则是基于直播商业模式与直播内容冲突问题的日渐凸显。
众所周知,在“自制内容网络直播”又可分为“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和“实录性质的网络直播”,前者常见的就是各类女主播通过镜头唱歌、模仿、脱口秀以及动作表演等,而后者则是各类会议、活动或事件的网络直播。
在“自制内容网络直播”中,“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更容易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一方面,此类主播群体,无论男女,对很多法律法规并不了解,另一方面,此类模式下主播收入来自于“围观”用户的“礼物赞助”,因此为了吸引观众、增加收入,一些主播,可能会“铤而走险”,进行“挑逗”或“露骨”式表演。
简单说,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所暴露出的问题,是引发网络直播监管的关键所在。
与此同时,在直播内容细分化的趋势下,有的直播平台打擦边球,靠低级趣味博取眼球,有的传播违法违规内容,还有的平台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而这则成为引发多重监管的根本原因。
直播监管:按内容性质需分类实施交叉监管
在各类直播平台提供的直播服务中,除去内容直播本身外,还涉及到男女主播与围观人群的互动问题,比如弹幕等。
简单说,网络直播按照观看终端来看,可分为手机直播和电脑直播,按直播表现形式看,又可分为文字直播、语音直播或视频直播,而从直播内容来看,可分为表演性质的、视频节目性质的、新闻性质的或其他。
但是不论是什么形式或内容的直播,不论直播本身抑或互动,其都涉及到信息服务或可被纳入信息服务。
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因此,如果把直播服务视为一种信息服务,那么,网络直播内容在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时,可能都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
而从当前网络直播监管的节奏来看,由于网络直播平台初期表演性质的直播比重较高,因此,文化部门成为最早涉足网络直播的监管部门。(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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