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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三省一区 东北区域特色发电权交易体系全面建立

来源:东北电监局 作者:东北电监局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4-24 22:06 
核心提示:《办法》的出台对东北地区电力市场科学健康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进意义。一是解决了蒙东地区计划或已关停机组或欠发电能力机组因无法正常完成计划电量的问题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增加了出让和受让发电权双方企业的经济效益;

根据国家电监会的统一部署,为促进蒙东地区电力资源优化配置,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推进蒙东地区电力企业健康发展,东北电监局会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内蒙古东北地区发电权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前,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发电权交易办法均已出台并开展交易。作为东北最后一个开展发电权交易的地区,《办法》的出台,不仅体现了蒙东地区广大电力企业的意愿,也实现了东北三省一区发电权交易的全覆盖,同时标志着由省内和跨省两个层次组成的、具有东北区域特色的发电权交易体系初步建立。

《办法》确定了蒙东发电权交易的相关流程。《办法》规定,发电权交易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供电为前提,以节能减排、效益共享、平等自愿、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为原则,支持和鼓励绿色、节能机组发电,支持和鼓励发电企业对本企业所属发电机组合约电量进行内部优化。发电权交易的出让方可以为关停机组或在役机组,受让方为蒙东地区已进入商业化运营并获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火电机组应为20万千瓦及以上容量)。根据市场需求,由东北电网与内蒙古东部电网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发电权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发电企业按调度管辖范围通过相应电力交易机构集中在东北电力交易平台上进行市场交易数据申报,通过双边、集中撮合、挂牌等方式开展交易。《办法》确定了发电权交易的结算规则,提出了发电权交易结算中可能出现几种问题的解决办法。《办法》要求东北电力交易平台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交易相关信息,同时要求相关电力企业自觉接受东北电监局和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的监管。

《办法》的出台对东北地区电力市场科学健康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进意义。一是解决了蒙东地区计划或已关停机组或欠发电能力机组因无法正常完成计划电量的问题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增加了出让和受让发电权双方企业的经济效益;二是实现了东北三省一区发电权交易的全覆盖,结合东北电监局已经出台的《东北区域跨省发电权交易暂行办法》,建立了由省内和跨省两个层次组成的、具有东北区域特色的发电权交易体系,实现了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电力行业的经济效益;三是探索性研究东北节能调度,《办法》中发电权交易原则由高效环保火电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发电,由风电、水电等清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火电机组发电,涵盖了节能调度原则;四是《办法》的起草、出台均由东北电监局牵头,内蒙经信委配合,标志着地方政府对东北电监局工作的支持和认可。

下一阶段,东北电监局将根据《办法》对蒙东发电权交易进行严格监管,积极与地方政府配合,及时披露交易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交易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发电权交易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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