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电力 > 管理机构 >

湖南电监办全面部署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来源:湖南电监办 作者:湖南电监办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3-11 15:43 
核心提示:2012年,是具有极其重大意义的一年。湖南电监办将牢记“六项监管”、“三项改革”和“四项服务”总体要求,更进一步贯彻落实六个“一定要”工作部署,为确保湖南电力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应作出贡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电监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今年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湖南电监办全面部署湖南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不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在去年11月份开始实施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近日,湖南电监办印发了《湖南电力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确定“打非治违”的目标是:促使电力企业合法生产经营;促使影响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外部因素得到有效遏止。为了有效宣传贯彻“打非治违“工作要求,湖南电监办组织召开了省电力安委会专题会议,要求全省电力企业充分认识“打非治违”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要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紧密结合起来;要使宣传贯彻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务必取得实效。本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2月下旬至3月底,为动员部署、摸底排查阶段。要求全省电力企业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做好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发动,深入开展排查摸底、做好整改和信息报送工作。二是4至5月上旬,为集中治理、严厉打击阶段。对于排查出来的问题,属于企业内部的,要立即安排整改;属于外部因素影响电力企业安全的,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解决;对企业和当地政府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湖南电监办,湖南电监办将在省级层面争取其他部门联合执法予以解决。三是5月中旬,为总结通报阶段。湖南电监办将和电力企业一道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并向全省电力企业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2012年,是具有极其重大意义的一年。湖南电监办将牢记“六项监管”、“三项改革”和“四项服务”总体要求,更进一步贯彻落实六个“一定要”工作部署,为确保湖南电力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应作出贡献。

(责任编辑:admin)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新闻关注排行榜

    热门推荐 最新推荐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