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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就《电力调度监管办法》上网征求意见(2)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作者:秩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2-24 08:44 
核心提示: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对电力调度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要求电力调度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对电力调度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要求电力调度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责令其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电力调度管理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电力调度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权开展电力调度行为评价,在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中开展电力调度满意度调查,并公布评价或调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警告或通报;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有权对电力调度机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权向社会公布对电力调度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损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权向电力调度机构派驻巡视巡查人员,并参加电力调度有关会议。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力调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调度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等因调度行为发生争议的,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调解和裁决。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予以警告或通报。

第二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分析、安全校核和运行方式调整的;存在重大电力系统安全风险,不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电力调度机构不按规定和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调度运行资料协助和配合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调度机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调度机构同类职务。

第三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从业人员泄露电力企业商业秘密、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电力监管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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