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电力 > 管理机构 >

三部电力监管规章本月起施行

来源:电监会办公厅 作者:刘云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1-24 14:32 
核心提示:2006年4月1日起,有三部电力监管规章开始施行。这三部规章分别是《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和《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2006年4月1日起,有三部电力监管规章开始施行。这三部规章分别是《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和《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根据《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违反电力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为了防止违法或者出现不当具体行政行为,规定对管辖、简易程序以及一般程序中的立案、调查、审查、决定、听证等作出详细规定。规定指出,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对个人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电力业务的企业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作出5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据悉,《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举报。规定指出,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举报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举报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力监管机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投诉请求。
 

(责任编辑:admin)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新闻关注排行榜

    热门推荐 最新推荐

    热门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