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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产业:积极推进上网电价法是上策

来源:江苏经济报 作者:网络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2-06 00:46 
核心提示:近年来,中国的光伏产业迅猛发展已是有目共睹。从2007年开始,中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一的晶硅电池和组件的生产大国。从2008年开始,中国的高纯硅的产量也迅速提升,开始改变中国光伏产业两头在外的局面。由于2008年年底爆发的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影响,高纯硅的价格

近年来,中国的光伏产业迅猛发展已是有目共睹。从2007年开始,中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一的晶硅电池和组件的生产大国。从2008年开始,中国的高纯硅的产量也迅速提升,开始改变中国光伏产业两头在外的局面。由于2008年年底爆发的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影响,高纯硅的价格急速下滑,挤出了它的高额利润,使得中国的晶硅电池的成本大幅度降低,为光伏并网发电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

各国政府和中国政府都把新能源产业作为振兴经济的一个有力支柱,这不仅是永恒的能源危机的需求,也是下一轮经济增长的需求。2009年3月以来,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的鼓励措施,为中国光伏市场的启动吹响了号角。但是,这些政策有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我们认为,积极推进“上网电价法”是一个上策,将推动我国光伏发电市场稳步快速地发展。

目前政策可操作性的分析

各项政策的相继出台,无疑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光伏并网发电市场的启动,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

但是,目前出台的政策引起操作层面的许多问题。

一是每一个项目申报大约要花费3-5万元才能完成申报所需的基本材料,同时要花费2个人大约1个月的时间去整理材料;二是项目申报牵涉到地方政府许多部门,这些部门也要花费许多人力来组织和汇总申报材料,一个项目的申报还要至少四个以上的部门盖章核准。同时,不论项目的大小,都要提交可研报告和环评报告;三是如何界定哪个项目更适合上马,没有一个比较透明的界定标准;四是如何实施申报项目的核查,也需要政府出面花费大量的人力。五是目前为止,我们无法比较准确地核算项目所需的投资额度,因而就不能准确把握补贴的标准;六是也有可能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

推进上网电价法的突出作用

为了解决上述政策操作上的困扰,我们提出积极推进光伏并网发电的“上网电价法”。其理由如下。

一是我国太阳能资源分布十分不均匀,西北地区太阳能资源丰富,也有大量的土地资源可以利用,但是,西北地区不是我国电力的负荷中心。东部地区太阳能资源相对较少,土地资源也较为宝贵,但确是我国的电力负荷中心。这样的资源分布就决定了我国西部的光伏发电是以地面电站为主,而东部地区是以屋顶并网发电为主的基本格局。屋顶并网发电的形式受到屋顶面积的影响,其规模不可能很大,补贴数额很有限。

二是“上网电价法”可操作性强,只要从技术上控制确认是光伏发电的上网电量。许多欧洲国家都解决了这个问题。

三是不存在后遗症。只要供电部门定期监测光伏并网发电的安全性就可以了,政府部门不必担心项目建设的好坏,投资者和运营商自己会尽力保证电站的质量,因为,他们是靠光伏并网发电的上网电量来获得回报的,只有好的光伏电站才能有好的回报。这一做法也有利于优胜劣汰。

四是只要控制总量,就可以控制每年的光伏并网发电得到有序的发展,总量的控制可以采取先来后到的方法进行。总量控制可以按照每年提供的电价补助来确定。

五是上网电价的补贴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应当在可再生能源法中对光伏并网发电的电价补贴建立相应的基金。譬如:国家统一每年在电价中提纯5厘,允许各地政府再提纯5厘,用于光伏并网发电的电价补贴。按照江苏省2008年全社会用电量为3118.32亿千瓦时计算,可以获取31亿元的基金,按照2009年江苏省提出的目标上网电价,这笔钱可以补贴约8.4亿千瓦时。如果按照分十年进行补贴的模式,

每年可以补贴0.84亿千瓦时。按照江苏地区平均有效日照1100小时计算,每年可以装机约76MW,即江苏地区光伏电池的每年产量的5%左右在本土,而不必外销,同时,可以大大推进江苏能源结构的调整和环境品质的优化。

六是特别有利于东部地区的光伏并网发电的发展,可以大大降低光伏并网发电的最初投资,特别是可研和环评等的投资,德国执行“上网电价法”时,并没有要求每个项目都提交可研报告和环评报告,只要求电网公司检查和验收项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当前欧洲各国的经验清楚地表明,加速推进“上网电价法”是推进光伏并网发电的根本解决方法,应当及早付诸实施,这将从根本上推动光伏产业的发展,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缩短光伏并网发电的市场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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