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药王老吉获地方势力力挺 被质疑过度保护国企(4)
为何不能抓捕归案?
在整个商标争夺战中,广药最重要的砝码就是陈鸿道涉嫌行贿的问题。当时双方就王老吉商标一案仲裁时争论的焦点是:时任广药集团领导的李益民受贿后,续签的王老吉商标十年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此前,倪依东告诉本报记者,加多宝方面认为,广药与其签署的有关王老吉商标租约2010年5月到2020年5月是有效的,广药则认为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释,行贿罪是指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此外,行贿有多种情形,第一类是有资格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第二类是没有资格得到、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能够变相地得到;第三类是介于两者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得慢、得到得少。
对于陈鸿道的问题,钟兰安分析认为,目前还没有更多的材料可以认定是主动行贿还是被索贿,若被索贿,根据我国刑法389条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所以,商标许可合同的续签不应当被认定为“不正当利益”,即便商标许可合同的续签被认定为“不正当利益”,量刑也会比主动行贿要轻些。
对此,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科峰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如果是广药原总经理主动索贿,威胁陈鸿道如果不行贿,就不继续把“王老吉”商标续签给他们,这种情形的话,陈鸿道犯的罪应该是轻罪,这和主动行贿的性质不一样,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这个案子时间比较久远了,法律有规定如果时间太长,罪行又不是太大的话,不一定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索贿的话,有时还不一定定罪。
不过,在广药集团发给本报记者的材料中却认定,2004年,陈鸿道行贿案东窗事发,在陈鸿道的供词中明确表示,其行贿是为了签订商标补充协议,以低廉价格延长使用时间。2005年10月2日,广东公安边防部门将陈鸿道抓捕归案,当月19日,陈鸿道取保候审,后弃保潜逃。
既然如此,为何广州市检察院不直接过去抓捕呢?上述加多宝的离职员工介绍说,由于不是刑事案件,属于经济犯罪,广州检察院不通过香港警方的话,不好直接过去抓人。
另外,一位接近加多宝的知情人士透露说,既然广州市检察院还在追捕他,香港属于中国,通过协调也可以去抓捕,但是那么久过去了,此案没有任何进展,这一点很令人费解。
对此,王科峰律师分析认为,陈鸿道如果是香港人的话,司法方面会比较复杂,因为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其司法系统和内地的不太一样,如果广州市检察院要赴港抓人的话,必须要和香港警方协调好。
那么,广州市检察院为何不敢查封加多宝在内地的资产,逼迫陈鸿道主动就范呢?对此,王科峰进一步解释称,个人行贿和企业经营是可以分离的,这种行为是企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不好认定,所以广州市检察院不敢轻易查封加多宝的资产。
针对陈鸿道的问题,广药集团相关负责人则告诉本报记者,“你如果有陈鸿道在香港的具体地点的话,我报请市政府、检察院立即抓捕,详细情况可致电检察院了解。”
问题是,无论是加多宝和广药集团,还是广州市检察院,面对本报记者的询问时,均不愿过多谈及这个问题,这个谜团也许只有陈鸿道本人和广州市检察院才能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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