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光大信用卡停用后变借记卡 仍被催交年费(2)
而昨日光大银行的书面回复如是解释:“客户还清欠款后,我行已解除了对卡片的锁定,卡片可以使用,但2010年5月至今,客户并未向我行要求恢复账户的额度,亦未向我行申请销户,账户状态正常。如客户需要使用信用卡账户,在额度未恢复的情况下,可自行将款项存入信用卡使用。”也就是说,光大信用卡在解除锁定后可以使用,但额度为0,如需恢复额度则必须主动向银行申请。换句话说,即使信用卡在解锁之后,如果额度未恢复,要用只能自行先将现金存入信用卡后再使用。实际上也就成了一张“借记卡”,而在银行看来,这就已经属于“账户正常状态”了。
正是在这种银行认定的“账户正常状态”下,侯先生于2011年3月又接到一张光大银行寄来的新信用卡,光大银行的书面回复表示这属于“由于其一直持有我行‘福’信用卡,有效期满后自动到期换的新卡,这种情况无需申请。”
对此,侯先生质疑:信用卡一直处在停用状态,我想用是你不给用,额度恢复需要客户再行申请,而卡到期了,又无需客户申请,银行就又寄来一张新卡,现在手持一张看似“信用卡”,实乃“借记卡”,“这样的话,到了明年,它是不是又要收我一年的年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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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可以要求银行举证 出示录音记录
银行方面表示“客户还清欠款后,我行已解除了对卡片的锁定,卡片可以使用”,但侯先生则表示“银行有通话录音,告知我停卡之后不能再开卡使用。”在这种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如何证实其真实性呢?
记者就此事询问了法律界的人士。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汤喜友律师对记者表示,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用要求银行举证的方式来解决。根据侯先生的表述,因为录音记录由银行执行和储存,个人消费者在向银行索取录音记录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银行举证。也就是说,个人可以出示电话清单及通话号码记录,银行方面如果不能提供相同时间及相关号码的录音记录,则说明银行不能举证,那么会执行个人消费者的说法有效的原则。
《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未就如何收年费作明确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银行信用卡的年费该如何收取呢?记者就此查询了光大银行官方网站,在《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中共有八章内容,但其中并没有就此作出相关的说明。
关于年费的收取,只在第五章第三十条表示“持卡人须按年支付年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但对不同情况下如何收取年费并没有准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如何收取年费,解释权完全在银行,而银行也并未以明文条款的形式知会个人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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