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资本 > 其他 >

优化IPO定价质量 提升资本市场效率

来源:中国网 作者:秩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14 11:54 
核心提示:2009年6月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启动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总体上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是,在新兴加转轨的市场背景下,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仍然面临重大挑战。 新股发行体制的改革,折射出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前进和发展的步伐。从定价发行到询价发行

2009年6月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启动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总体上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是,在新兴加转轨的市场背景下,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仍然面临重大挑战。

新股发行体制的改革,折射出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前进和发展的步伐。从定价发行到询价发行,市场化询价机制与保荐制度的建立,使得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新股发行的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日趋接轨,中小投资者参与一级市场潜力明显提高,我国资本市场取得实质性突破和重大进展。据统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起动前后,中小板的新股上市首日涨幅从137%下降到了44.8%。2009年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平均为64%,2010年是45%,2011年是12.5%,新股上市首日总体涨幅逐年缩减。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中小板新增上市公司293家,发行数额是前五年的1.1倍,IPO的融资额为前五年融资额的2.9倍。

合理的估值定价不仅有助于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独特功能,促进优质资源向优质企业、优势产业集中,而且能有效缓解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创业板、中小板新股发行严重超募,发行市盈率和二级市场上市以后的市盈率过高等状况。

“十二五”规划纲要对多层次资本市场作出明确规划,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面临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因此,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形成合理的估值定价机制,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市场参与主体应各司其职,共同营造公平、合理的新股估值定价环境。

首先,监管层要进一步加大对发行审核中保荐与承销机构的监管力度。不久前,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就明确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增加问核程序,将监管关口前移,并将所有保荐项目纳入监管范围,进一步强化过程监管。此外,监管层应加强制度配套建设,逐步提高IPO机制的灵活性,优化IPO的定价质量。

其次,询价对象要进一步提高定价能力,实现理性报价。据深交所最近对新股发行中各类询价对象参与情况的统计分析,在创业板申购中基金参与的比例不足10%,而财务公司的比例则高达45%。

作为保荐机构则应采取审慎态度,在参与新股估值定价时做到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要进一步加强对自主推荐的询价对象事前甄选和事后督导工作,在选择推荐类询价对象时,要严格比较推荐标准,确保所推荐机构的高水准;在完成询价对象的备案工作后,要坚持对所推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确保询价对象自主推荐工作的顺利开展。

此外,在推进新股发行的市场化进程中,中国证券业协会应该提高行业的自律水平,从业务规则出发加强和完善细化业务流程,杜绝执业过程中出现人为的、非专业的低级错误。要进一步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每个环节所涉及的职能岗位,从管理制度上确保IPO询价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责任编辑:admin)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今日头条

    更多>>

    热门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