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扩容机遇大于挑战
一直备受市场关注的“新三板”扩容究竟何时才能和投资人见面?这一期待近期又有了新的动态。据相关报道称,场外市场总体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批准,但具体细节还有待落实,预计不久证监会就将公布实施。
尽管这一消息并未得到监管层的最终确认,市场就“新三板”扩容概念已经炒得波涛汹涌。对于投资者而言,如果这一消息得以证实,那么,新三板扩容给市场带来的机遇更多还是挑战更为激烈?会不会分流既有市场资金?
“新三板”的前世与今生
所谓“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才被市场称作为“新三板”。
与“老三板”相比,“新三板”同样都是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平台,都属于场外交易市场。但二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定位和作用不同;二是挂牌公司性质不同;三是投资主体不同;四是交易制度不同,以及两者之间的信息披露要求也不同。
关于“新三板”的今生,其实早在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就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为三板市场注入了新鲜血液,至此,“新三板”横空出世。
但值得一提的是,经历了5年的发展,“新三板”仍然只集中于北京中关村,其他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尚无法开展“新三板”业务。
时至2009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中关村代办试点制度进行调整,建立股东分类限售的制度。新制度2009年7月6日正式实施,新制度调整后试点范围仍限于中关村园区的非上市股份公司。
随着“新三板”扩容脚步的渐行渐近,这一现格局势必将会发生变化。
“新三板”扩容究竟何时落定,对此,记者从历来与之相关的资料整理中发现,上述消息或许并非空穴来风。日前,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曾在2011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抓紧启动中关村试点范围扩大工作,加快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
去年11月30日,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金融与战略性新兴产业论坛上也曾公开表示,证监会将加快推动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积极推动新三板扩容。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同样有来自监管层得声音称“我国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尽快推进‘新三板’市场扩容”等。
先迈“高门槛”
“新三板”挂牌对象面向国家级高科技园区企业,而就目前而言,只有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准试点。
与场内市场一样,“新三板”市场也有自己的一道入门“门槛”。公开资料显示,按照现行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此外,规定还要求这些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等相关条件。
与此同时,监管层对报价券商机构也作出了明确要求。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需要满足“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具有不少于15家营业部”等条件。(责任编辑:admin)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