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驰公司起诉华谊兄弟 索要《西游降魔篇》票房分红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崴盈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索要电影《西游降魔篇》票房分红。
原告崴盈公司诉称:崴盈投资有限公司是著名影星周星驰的控股公司,2012年制作了电影《西游降魔篇》,并就合作拍摄影片《西游降魔篇》事宜,先后与被告华谊兄弟公司签订了《(暂定名)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由于对影片市场评估较好,周星驰先生曾与王忠军先生口头商定,若票房收入超过5亿元,华谊兄弟公司可给予原告票房分红。后来,就该票房分红问题,双方通过往来邮件确认的方式达成了《补充协议二》。截止2013年8月30日,该片实现票房收入人民币12.48亿元。因此,按照双方上述约定,原告作为《西游降魔篇》的制作方不仅应根据《合作协议》取得收益分成,还应根据《补充协议二》取得票房分红,两者共计人民币1.77亿元。但目前被告尚有人民币8610万元未向原告支付。虽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催索,但被告一直尚未履行剩余款项的支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收益分配款人民币8610万元。
被告华谊兄弟公司辩称:1、双方确签署了《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约定了《西游降魔篇》投资、发行及收益分配等情况。就票房分红问题,也曾洽商过《补充协议二》,但由于差距较大,双方最终实际并未签署,所以《补充协议二》未成立、未生效。2、代表被告公司就该协议洽商的员工娄某也不具有签署的权限,其与被告公司员工的往来邮件亦是洽商行为。3、即使《补充协议二》成立,其中涉及的票房分红基数应当为华谊公司实际取得的票房收入,而不是一般社会公众理解的总票房收入。票房总收入还需扣除院线分成,才是华谊实际取得的收入数,而该收入数并不足5亿元。因此,根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华谊兄弟公司对《西游降魔篇》的投资款及给周星驰先生的分成收益已经支付完毕,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定于2015年4月15日下午2点30在三中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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