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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家唱片公司抱团炮轰著作权法草案“两硬伤”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丁磊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4-12 11:43 
核心提示: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解释称,“46条不光限定了三个月,48条实际上对集体管理组织、对向版权局备案,还有一些时间限制问题,联系起来应该就能理解,修改宗旨不会是对权利人权利的削弱”。

国家版权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该草案一经发布,便引起音乐界众多知名人士的反对。

4月11日,在中国音像协会旗下流行音乐学会和唱片工作委员会的协调之下,包括滚石、百代、华谊、环球等共50余家国内主流唱片公司在艾维克酒店共同发起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讨论。

唱片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宋柯表示:“这个法案的出台首要目的不是为了保护版权,而是为了利于传播。新法的通过将会大大打击中国音乐产业的根基,音乐公司别说垄断,活都难活了。”

众多音乐人指责该修改草案为权力机构提前预留权益,涉嫌侵占商业利益。一位唱片公司负责人说:“新法向集体管理方明显偏转,无疑涉嫌强制许可,是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侵犯。”该人士所指的集体管理方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涉及的一些不合理规定,把大家这么多年因为版权问题积攒的怨气,都给勾了出来。”中国唱片总公司总经理周建潮对本报记者说。

十三月唱片公司总经理卢中强说,“现在音乐发展大环境是好的,国家提倡发展和保护民族音乐,但是,我们期盼已久的这个法案,如果以公布的条文发布,将对整个音乐界是一场致命的打击”。

焦点:46条和69条

中国唱片公司产值只有行业总产值的2%,不足10亿元

自3月31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音乐界就陆续发出反对声音。

4月6日,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的一封公开信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48条、70条条款中,著作权的私权利被“公权化”,让音乐人呕心沥血的作品轻易转为公共财产。

4月9日,第十二届音乐风云榜颁奖盛典在深圳举行,高晓松作为评委会主席联合宋柯等人现场发表了一份专门针对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呼吁书,并请到场歌手签字。

高晓松称:“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伤害到很多艺人的权利,侵害到大家对私有财产的处置权,请国家有关领导重视。”

4月10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三届第三次会员大会,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该次会议记录显示,大会集中讨论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诸多不合规问题,一些与会者认为:著作权法主要是调节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各自的利益平衡。但是,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行政权力过度植入,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权力越来越强。据本报记者了解,有数十家唱片公司代表和音乐人参加此次会议并发言。

会议记录显示,与会唱片公司负责人和音乐人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16条、46条、48条、56条、57条、59条、69条、70条等条款表达了异议。其中,争议条文的焦点为46条和69条。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46条规定,在录音作品出版3个月后,其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对此,周建潮认为,这一条规定将大大伤害了创作者的热情。因为一首音乐作品从写作到后期制作、录制、传播再到成名的流程相当长。根据宣传的力度不同,一个作品一般需要3年时间才能获得比较好的收益。如果仅设定3个月的时间,当作品失去垄断地位后,唱片公司也将失去了买断版权的动力,导致大家对同一作品的不同演绎形成更加激烈竞争态势。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解释称,“46条不光限定了三个月,48条实际上对集体管理组织、对向版权局备案,还有一些时间限制问题,联系起来应该就能理解,修改宗旨不会是对权利人权利的削弱”。

另一个具有争议的是修改草案第69条。该条款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对此条款,周建潮认为,该条款放大了避风港原则,可能用意在鼓励文化传播,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变相“鼓励”了网络盗版侵权。

唱片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卢建提供的数据显示,中国网络音乐迅速崛起,行业总产值超过300亿,但是唱片公司产值只有行业总产值的2%,不足10亿元。

对于69条规定,王志成解释称,对互联网的版权保护问题,不是说提供存储空间或者提供网络服务的不承担责任。但在确实“不知”也不“明知”的情况下,作为技术供应商不承担责任。(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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