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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物局将督促成高档餐饮的古寺整改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焦雯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3-01-30 16:29 
核心提示:据介绍,截至2012年,该处文物建筑大部分进行了修缮,部分范围有两处用作餐饮场所,古建筑内放置餐桌,没有使用明火,其中一处操作间位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筑的地下室内。

据北京市文物局介绍,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嵩祝寺及智珠寺一直被牡丹技贸发展公司、北京大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牡丹园公寓)、北京市装潢设计研究所、北京文体百货工业联合公司等单位管理使用,80年代开始落实宗教政策后,国家将该处建筑产权落实给北京市佛教协会。

由于实际管理使用的上述单位涉及诸多原因无法迁出,故继续以租用的形式进行管理使用,北京市佛教协会收取租金,与这些单位共同管理该处文物保护单位。

北京市文物局称,这些使用单位将该文保单位当作生产车间、库房使用,文物建筑破损严重,年久失修,内部安全设施极不健全,非文物建筑随处可见,安全隐患巨大。2005年,北京市文物局对该地产权和使用单位制发了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整改。随后几年,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并通过媒体曝光等手段,形成高压态势督促其产权和使用单位整改隐患。之后,使用单位分别与产权单位达成协议,由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引进社会资金陆续进行修缮,修缮后由出资人使用。

据介绍,截至2012年,该处文物建筑大部分进行了修缮,部分范围有两处用作餐饮场所,古建筑内放置餐桌,没有使用明火,其中一处操作间位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筑的地下室内。

北京市文物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文保单位部分用作餐饮使用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北京市文物局将进一步督促使用单位整改,确保文物安全。同时,呼吁立法部门进一步明确、细化新形势下文保单位合理使用的相关要求。

2011年8月,国家文物局发布《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禁止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该规定要求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时,不得增加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安全风险;经营性活动的内容和规模,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承载力相适应。两寺庙部分范围用作餐饮场所是否违背上述规定,北京市文物局目前并未给出直接回应

(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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