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男子盗掘古墓葬获刑罚
近日,三台县四名男子涉嫌盗掘古墓葬分别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四千元至七千元不等。
被告人袁某、白某富、白某贵和薛某某均是三台县龙树镇人。2012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袁某在离家不远的高泉村五组寨子山上砍树,发现砍树的地方有人工开凿的痕迹,并有一米见宽四方形的洞口,疑是古墓,遂回家拿锄头挖掘,其后又邀约被告人白某富开挖至天黑,当晚白某富又邀约被告人薛某某共同挖掘,共盗取古墓葬内陶釜甑一套二件、陶罐一件、珠饰十三个等陪葬品。次日,被告人袁某、薛某某、白某富以及白某富邀约的被告人白某贵一起到同一地方的另一处古墓进行了盗掘。
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鉴定:上述二处崖墓为南北朝时期古墓葬,具有一定的科学、历史价值,其中,盗得的陶釜甑为国家三级文物,其余均为文物。案发后,所盗文物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移交至文物管理单位。
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薛某某、白某富盗掘具有科学、历史价值的南北朝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白某贵伙同他人盗掘具有科学、历史价值的南北朝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被告人薛某某、白某富、白某贵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以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白某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白某贵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宣判后,四名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绵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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