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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建制治理文物市场乱局 任重道远

来源:新京报 作者:吴树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4-07 15:22 
核心提示:笔者认为:治理文物市场乱象的根本出路在修法建制。这里所指的“法”,是指《文物法》和《拍卖法》。所言的“制”,即建立完整的文物鉴定体系,其中包括鉴定机制、鉴定机构、鉴定标准。

上月底,国家文物局从文物鉴定资质、行业道德、文物评估、舆论导向、管理机制、交易市场六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规范化措施。这些举措可以作出积极评价,但文物市场乱局盘根错节,仅出台一些修补性措施,恐预后难以乐观。

要治乱,首先必须知道文物市场究竟乱在哪里?这些乱象后面又有着什么深层次的法律纠葛与社会因素?从2004年开始,笔者花了7年多时间对全国几十个不同类型的文物市场反复进行明察暗访,发现事情的严重性远远超过表象,其中有一组调查数据,可以从一个侧面回答上述问题:

近30年,中国境内集结了收藏大军8000余万,盗墓大军约10万人(官方认为此数据偏多);全国现有各类大大小小的古玩市场近万处,商铺数百万家。

近30年,被盗掘、基建私分境内古墓约200万座以上(2005年国家文物局官方公布数据被盗古墓20万座)。

近30年,出土、散落的地上地下文物约数亿件之多。在我的调查对象当中,个人收藏出土文物平均约为20件左右。走私出境文物约6000万件左右。

从以上数据我们不难看出:中国文物市场的乱象,远远不止是什么“金缕玉衣”或“汉代玉凳梳妆台”等几件引起人们关注的天价制假卖假案那么简单,它不但涉及到几千万、上亿收藏者的资产安全,更重要的是已经导致我国的文物资源巨量流失。

对此,笔者认为:治理文物市场乱象的根本出路在修法建制。这里所指的“法”,是指《文物法》和《拍卖法》。所言的“制”,即建立完整的文物鉴定体系,其中包括鉴定机制、鉴定机构、鉴定标准。

先说说《文物法》。《文物法》顾名思义是为保护文物而制定,当前我国急需得到保护的文物是什么?在哪里?毋庸讳言,是通过“三盗”(盗墓、盗捞、盗窃)流失的“文物私生子”。这些文物的去向很明晰——一部分走私出境,流失到国外文博机构和私人藏家手里,剩下的则失散于民间。

依照现状,国家若想对数亿件之多的“文物私生子”施加保护,恐怕连“门”都摸不着。道理很简单:看不见、摸不着保护对象,你保护谁?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只有两条:一是严格执行现行《文物法》,强行收缴民间收藏的“文物私生子”。这种办法显然不符合实际。二是修订《文物法》,采取怀柔政策设法让这些“文物私生子”浮出水面,然后进行适当的保护,继续“藏宝于民”。用《文物法》起草人谢辰生先生的话讲: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文物私生子’施行‘特赦’!允许在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再说《拍卖法》。此次文物局新闻发布会指出:“目前文物拍卖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些拍卖企业滥用或误读《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免责条款……”严格说来,我国现行《拍卖法》公开对卖假者免责,不是拍卖行“滥用或误读”,而是作为追求最大利润的商家来讲,有这么一把法律保护伞,“不用白不用”!笔者以为,《拍卖法》至少可以取缔第61条,同时还要加大对专家虚假鉴定、卖方知假卖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要完整体现“两法”的戒律可行性,建制是另一个技术性关键。迄今为止,我国缺少完整的文物鉴定体系。既没有完整的文物鉴定标准,也没有权威的鉴定机构。我在七年的调查研究过程中,见识了不少民间古董鉴定高手,他们对文物的鉴赏水平、对赝品的识辨能力丝毫不逊色于体制内的专家学者。国家不妨在民间普选草根能人入选各级鉴定机构,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有了鉴定家队伍,再最大限度地将各种科学手段引入鉴定机制,然后分级建立服务民间收藏和文物交易市场的鉴定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效仿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运作模式,对交易市场出现的纠纷案件进行分级仲裁。

文物市场已然混乱了20余年,其中已经形成了若干既得利益集团,他们掌控着文物市场的政策解释权、鉴定话语权和商品定价权,无论是“三盗文物”还是赝品,经过他们的二次包装都可以畅通无阻地被送上拍场,牟取那些盗墓者和制假者做梦也想象不到的巨额暴利。假若真要触动他们的利益,势必牵一发而动全身,可谓山高路险、迷雾重重,真正要治理文物市场的乱局,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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