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亟待修改完善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针对代表提出的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环资委建议相关部门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 徐景龙等31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议案提出,需要增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可操作性,建议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对周围生活环境干扰很大的偶发性强烈噪声和低频噪声,重新界定现行的“超标加扰民”的噪声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并全面实行环境噪声污染排污费的征收制度,增加限制高噪声工具的使用,增加对农村声环境管理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中对罚款额度做出规定。
环境保护部认为,1996年制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十余年的实施,该法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不科学、缺少农村声环境保护的规定、噪声防治措施有效性不足、管理体制不顺、法律责任无法执行等。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污染,在全国许多地方特别是大中城市,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环境问题,因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落后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形势,不能满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建议适时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据了解,环资委开展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后评估认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亟待修改完善。由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的较早,很多条款是比照环境保护法制定的,对于共同的制度性问题,已经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体现。对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特殊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噪声法中与目前经济社会体制已经不相适应的规定,重点是完善噪声定义,修订环境噪声标准,完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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