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 保护名人故居
近日传出消息,在继北京市开始对名人故居保护立法调研后,上海市拟借明年修订《文物保护条例》的时机,研究制定《名人故居保护办法》,未来将有更多名人故居通过合理保护后向公众开放。
名人故居集建筑、人文和文物价值于一身,和古建筑、古街区一样,是一座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本应该受到重视与保护。但是,由于名人界定标准不一,以及产权复杂、管理主体不一等问题,并非每一幢有名人故事的老宅,都能得到应有的保护。一些名人居住过的住宅,由于建筑本身“简陋寒酸”,面临着被拆迁的威胁;还有一些旧居,因曾经住过的名人具有历史争议性,而尚未获得相关文物保护部门的“护身符”。据统计,上海已发现的名人故居有354处,其中155处未得到妥善保护;根据北京市政协的一份建议案,2005年,老城区308处名人故居中,有189户暂未列入文物保护项目,其中近半数(97户)已被拆除。很多名人故居的拆除,恰恰是由于对故居的挂牌和非挂牌区别对待。不挂牌就不保护,这等于给名人故居颁发了拆迁许可证。笔者认为,对于名人故居的立法保护,是众望所归,也是对名人故居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地位的明确。
对于名人故居的立法保护,有几点需要注意。首先,要避免因求大求全而形成将保护资金遍洒“胡椒面”的做法。将名人故居全部保护起来,把居民全部迁出去,都建成纪念性质的场馆,以政府现有的人力财力必难以承担。而保护资金的缺乏,致使许多名人故居在迁走居民后整修不及时,环境日益恶化,留存程度反而不及有居民居住的时候。故居的保护并非都需要高规格,先留下来是关键,就如同普通的旧房维护和改造,其投入的规模并不会太大。还可以鼓励企业、社区甚至是产权所有人共同出资修缮,多方分担维修资金。
其次,要避开重物不重人的认定误区。名人故居看重的首先应该是名人,而后才是建筑。名人故居的价值不在于建筑本身,而在于名人居住其中的生命轨迹和文化遗存。而由于缺乏统一的“名人”界定标准,在现实中出现了名人故居中有价值的古代建筑和精美的近代建筑保护得较好,而那些建筑不美观、“不值钱”的故居,保护现状令人担忧的情况。所以笔者认为,名人故居保护的关键,不仅在于保护标准,更在于建立正确的名人故居认定机制。
最后,在名人故居的保护上,要少一点功利,多一点尊重。与缺乏保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过度开发造成的破坏。有很多影响力大、有商业价值的名人故居,在得到充分重视的同时,遭到了过度“保护”, 名人故居在保护过程中被修复得富丽无比,丢失了原有历史环境,这在全国好多地方都出现过。同时由于商业用途,而在故居中使用明火、改建结构,也产生了很多不安全隐患。在立法中,也应充分重视,采取有力手段,规范商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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