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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文保单位30米内不准卖烟花 未经许可最高罚10万

来源:南京晨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2-19 09:41 
核心提示:由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日南京市安监局下发了《2012年春节期间南京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及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对南京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6城区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具体意见。

文保单位30米范围内不得卖烟花爆竹

为方便市民就近购买到合法合格的烟花爆竹,今年南京将适当增加零售经营网点,并在坚持“一点一证”的前提下,允许法人单位易地布点和一店多点。对主城6城区今年烟花爆竹的销售地点作出相关规定,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等7大类地点周围30米范围内将不准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

记者发现,这7类地点除了文保单位外还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油气罐、站、化工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院、幼儿园、敬老院(学校周边在学生放假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布设);公园、风景区等旅游景点;新街口、湖南路、夫子庙等商贸及人流物流集中区;中山路、中山东路、中央路、汉中路等景观风貌区。

除了这7类地点外,饭店、旅社、地下商店、集贸市场等场所内,高层及超高层、写字楼、居民楼等非邻街一楼门面以及其他动火毗邻场所严禁销售烟花爆竹。

卖烟花必须在一楼沿街门面不小于10平方米

对于“烟花爆竹”的销售方,文件也规定商场、超市、卖场等法人单位在室内销售烟花爆竹必须在地面一楼的相对封闭空间,并有单独门面或出口对外,避开人员出入口和密集区。如果在室外销售烟花爆竹,必须经市容部门批准,避开人员密集区,选择比较空旷的安全场地,用轻质不燃材料搭建相对封闭的销售临时营业用房,实行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销售结束后及时拆除。

而对于其他经营单位,除了要求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外,还要求实行专店、专人销售,零售场所在一楼沿街门面,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零售场所内不得设烟花爆竹备售仓库,备售仓库与零售场所相互分开并符合安全要求。

禁止销售彩明珠、双响、擦炮和含“雷”效品种

在18日下发的文件中,还规定了城区烟花爆竹合法定点的批发供应单位为南京市供销日用杂品有限公司,烟花爆竹销售规格限于B、C、D级喷花类;B、C级爆竹类;C、D级线香类;C、D级造型玩具类;C、D级旋转类;C级组合烟花类。

此外,一些烟花爆竹品种也被禁止销售,包括彩明珠、双响、擦炮和含“雷”效果等不定向、易致人身伤害和响声大的品种。任何零售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向经许可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订购和销售私产、私销及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不得直接向厂方采购烟花爆竹。

未经许可卖烟花爆竹最高将处10万罚金

对于一系列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也将有惩罚措施。文件规定,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对一般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可先行劝告,并没收非法采购的烟花爆竹,能够自觉终止违法行为的,可不予处罚;屡教不改的严肃查处;私储、私运、私批等危害后果严重的以及合法取证、非法经营等明知故犯的从严查处。

对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经劝告拒不改正的,由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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