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拟修订文物保护条例杜绝文物的破坏性利用
针对近年来屡屡出现的拍摄电视电影导致景点文物遭破坏的现象,广西拟修订正在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目前这一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对公众公布并征求修订意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在于增加了专门的文物利用章节。
历史文物的利用往往会与文物的保护形成冲突,这次修订特别辟出了专门的一章对文物的展览、经营等方面进行规范。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录像、广告及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或者利用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演出的,应当与文物管理者订定协议,约定文物保护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其管理、使用单位支付费用。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禁止破坏性利用文物的行为,包括将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转让、抵押、出租、承包文物;破坏文物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添建、改建改变文物原貌和拆除、损毁文物等。
除了新增的文物利用章节外,对于文物的保护《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许多新的条款。例如对于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出土的文物,应当及时交给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变卖、侵占或者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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