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播放电视剧 西安3家网吧被判赔1.6万元
2009年9月21日,两名公证人员前往西安市东关南街有间网吧,随机打开两台电脑,发现在电脑影视主页面搜索“李小龙”后,可任意选择链接页面上的剧集列表,进行随机播放和观看。
昨日下午,由两名公证人员进行证据保全后出具的公证书,作为这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判决的重要证据,出现在西安中院的判决书中。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拥有电视剧《李小龙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制止侵权和转授权的权利。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任何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都不得以信息网络传播他人的作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尚公司据此起诉有间网吧,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网尚公司损失。
昨日法院一审判决:有间网吧立即停止对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电视剧《李小龙传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损失4000元。
2009年9月,网尚文化公司还同时申请公证人员前往位于建国路的西安梦飞网吧和位于莲湖区的赤兔马网络休闲驿站,对网吧内可以随机点击播放的电视剧《金婚》及《爱在日月潭》进行了证据保全。昨日,西安中院也对这两起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西安梦飞网吧立即停止对网尚文化公司依法享有的电视剧《金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赔偿网尚文化公司损失4000元;判决赤兔马网络休闲驿站停止对网尚文化公司依法享有的电视剧《爱在日月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赔偿损失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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