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社团 开放才能搞活
日前,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京调研时表示,民政部将进一步加大社会组织登记的范围,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等三类社会组织今后将有望直接登记,不用受限于现在的双重管理体制。这个决策虽然来得晚了些,但仍值得鼓掌欢迎。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组织的诞生,都需要一个“婆婆”
——— 业务主管单位。这个业务主管单位需要有些来历,按照《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的规定,只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才成。这个业务主管单位承担最初的审查批准责任,还要履行一系列监管职责,与民政部门共同构成中国对民间社团的双重管理体制。
因为业务主管部门需要为民间社团的行为承担责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对民间社团而言,找个业务主管部门,通常并不容易。相当多的民间社团,采取变通方式,以工商注册或挂靠其他民间团体(成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二级机构,如著名的“自然之友”即如此)的形式暗度陈仓,用企业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身份开展活动。从民间社团的角度,政策掣肘徒增很多不便;就政府而言,加强业务主管部门监管的立法初衷也不能实现。对政府和民间社团而言,是一个双输的局面。
新中国对民间社团的管理规范,最早是1950年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仅17条,规定“内务部”和各地政府为社团登记机构。次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取缔了立法者认为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团体,但对合法团体,并无“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这个暂行办法暂行了39年,到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开始硬性设定“业务主管部门”。1998年的立法修改,亦未对此做出根本性改变。
应该说,1989年的规定,带有限制和监管民间社团的强烈意图。但事实上,除了制造不便外,“业务主管部门”等限制性规定无法从根本上抑制民间社团的发展。工商注册的民间组织遍地开花,相当程度上宣告了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意愿的落空。
对民间社团的认识,有一个较长的发展历程,如今,在官方的话语体系中,纯粹的民间社团也不再是一个带有贬义的词汇。作为“通过志愿提供公益”的第三部门,民间社团可以补第一部门(政府)与第二部门(企业)的不足,充分整合、利用和发挥民间资源,有时甚至能取得政府无法取得的成效。
相关部门需要改变思路,以发挥民间社团的正面作用。公益慈善等三类民间社团可直接登记的信息,反映出政府与时俱进的决策取向,如此非但不会导致社会管理失控,恰恰相反,会更有利于社会的治理。
此前,北京市已经规定,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4类社会组织无需再找主管单位,可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此次民政部借鉴北京市经验,但又将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排除在外,显示出变革的审慎姿态。相较而言,此类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的确并不明显,但双重管理体制,是否就能促使此类组织更为规范发展,仍有讨论空间。既然民政部正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起草,应通盘对此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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