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文 化 > 社团 >

民间社团 开放才能搞活

来源:华商报 作者:封美丽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5-25 14:05 
核心提示:日前,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京调研时表示,民政部将进一步加大社会组织登记的范围,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等三类社会组织今后将有望直接登记,不用受限于现在的双重管理体制。

日前,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京调研时表示,民政部将进一步加大社会组织登记的范围,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等三类社会组织今后将有望直接登记,不用受限于现在的双重管理体制。这个决策虽然来得晚了些,但仍值得鼓掌欢迎。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组织的诞生,都需要一个“婆婆”

——— 业务主管单位。这个业务主管单位需要有些来历,按照《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的规定,只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才成。这个业务主管单位承担最初的审查批准责任,还要履行一系列监管职责,与民政部门共同构成中国对民间社团的双重管理体制。

因为业务主管部门需要为民间社团的行为承担责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对民间社团而言,找个业务主管部门,通常并不容易。相当多的民间社团,采取变通方式,以工商注册或挂靠其他民间团体(成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二级机构,如著名的“自然之友”即如此)的形式暗度陈仓,用企业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身份开展活动。从民间社团的角度,政策掣肘徒增很多不便;就政府而言,加强业务主管部门监管的立法初衷也不能实现。对政府和民间社团而言,是一个双输的局面。

新中国对民间社团的管理规范,最早是1950年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仅17条,规定“内务部”和各地政府为社团登记机构。次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取缔了立法者认为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团体,但对合法团体,并无“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这个暂行办法暂行了39年,到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开始硬性设定“业务主管部门”。1998年的立法修改,亦未对此做出根本性改变。

应该说,1989年的规定,带有限制和监管民间社团的强烈意图。但事实上,除了制造不便外,“业务主管部门”等限制性规定无法从根本上抑制民间社团的发展。工商注册的民间组织遍地开花,相当程度上宣告了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意愿的落空。

对民间社团的认识,有一个较长的发展历程,如今,在官方的话语体系中,纯粹的民间社团也不再是一个带有贬义的词汇。作为“通过志愿提供公益”的第三部门,民间社团可以补第一部门(政府)与第二部门(企业)的不足,充分整合、利用和发挥民间资源,有时甚至能取得政府无法取得的成效。

相关部门需要改变思路,以发挥民间社团的正面作用。公益慈善等三类民间社团可直接登记的信息,反映出政府与时俱进的决策取向,如此非但不会导致社会管理失控,恰恰相反,会更有利于社会的治理。

此前,北京市已经规定,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4类社会组织无需再找主管单位,可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此次民政部借鉴北京市经验,但又将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排除在外,显示出变革的审慎姿态。相较而言,此类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的确并不明显,但双重管理体制,是否就能促使此类组织更为规范发展,仍有讨论空间。既然民政部正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起草,应通盘对此加以考量。

(责任编辑:admin)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新闻关注排行榜

    热门推荐 最新推荐

    热门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