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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公共传播权顺应三网融合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杨婧如,石广璐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3-30 09:47 
核心提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祝建军表示,对于“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现行著作权法主要是靠有线和无线来区分,随着三网融合的进一步加强,两种权利的界限将越来越模糊。另外,合并两种权利也符合国际条约的规定。

本文章原标题为《深圳特区报:整合公共传播权顺应三网融合》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系列座谈会日前在深圳市版权协会举行。各界人士就作品认定、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合理使用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关于新版《著作权法》中设立公共传播权、提高侵权的赔偿标准等问题的讨论尤为热烈。

在三网融合的趋势下,原《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已不足以涵盖现有的传播途径。座谈会上,司法和学界的专家一致认为,应当整合“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公共传播权”,从而扩大适用范围,解决诸如网络电视等现行体制下无法解决的问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祝建军表示,对于“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现行著作权法主要是靠有线和无线来区分,随着三网融合的进一步加强,两种权利的界限将越来越模糊。另外,合并两种权利也符合国际条约的规定。

对于专家意见稿中提到的“提高侵权的赔偿标准”问题,深圳市娱乐业行业协会会长张效坤表示,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营成本不同,统一赔偿标准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统一赔偿标准易导致律师和制片方得到的利益远大于作者得到的报酬,最终阻碍整个文化事业的发展。对于赔偿标准,不应设立下限,应交由地方版权局规定,或经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行业协会双方协商确定。

据悉,1996年修订完成的现行《著作权法》已远远不能满足新媒体对于版权保护的需求,《著作权法》的修订提上议事日程。国家版权局已经组织专家认真调研、论证,修订稿已整合完成,两会后已分别向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进行专门汇报,现将进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阶段。

同时,深圳版权协会还开展了“时间戳”业务,其中的证据固化业务,解决了企业和权利人的作品在网络状态下的取证问题,为著作权侵权提供有效、快捷、不可更改的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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