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仁斌:融合监管是推进“三网融合”最终出路
推进“三网融合”是国家做出的一项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2010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但目前从各试点地区(城市)情况看,实施进度和效果仍然不如预期。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电信湖南公司总经理廖仁斌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加快“三网融合”体制机制创新改革,完善法律体系建设,迅速提高国家信息化水平,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廖仁斌认为:一是体制障碍严重阻碍了“三网融合”的实施;二是多头的分业监管致使效率不高;三是没有融合监管、统一规划导致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四是法律政策制度的矛盾造成“无法可依”。
为此,廖仁斌建议,建立适应“三网融合”新型监管体制。廖仁斌认为,建立适应“三网融合”要求的监管体制是加快体制机制改革的必然要求,而融合监管是推进“三网融合”的最终出路。过去,在行业主管部门分设时,很容易以行业监管有区别为理由,阻碍网络层、内容层甚至技术层的融合。世界各国的经验也表明,立法是“三网融合”有效推进的前提。建立融合的监管机制,有利于加快网络整合和运营机构机制改革,有利于国家在法律和体制框架内对信息产业统一管理,有效协调,统筹发展。
同时,国家要组建强力的“三网融合”监管机构,廖仁斌建议,国家层面要制定监管机构的改革路线图,明确时间和主要方向,最终方向是建立统一的、独立的融合监管机构,除制作监管和内容监管之外,其它所有的“三网融合”监管职能都应集中在这个监管机构中。考虑到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分阶段的监管改进策略:近期,可在国家层面将试点阶段成立的协调机构明确为常态的协调机构,这个监管协调机构对一些实际问题拥有裁决权,同时建立长效的协调机制;中远期,应考虑将现有部门进行整合,设立专门的“三网融合”大监管部门。
廖仁斌建议,梳理与“三网融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法律法规的完善、整合、废止等工作;加快制定出台“电信法”,并在“电信法”中涵盖“三网融合”的内容,包括明确“三网融合”的政策界限、经营主体地位、经营范围、管理模式等相关内容,允许电信和广电双向进入,并且对此前涉及不对称进入的规定进行修改;废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限制电信行业从事IP T V等“三网融合”业务的规定;在制定“广播电视法”时应该明确部门的管理职责;完善许可证制度,消除行业及部门之间的壁垒,变革原有的市场准入制度,取消繁琐冗长的发放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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