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一周年
《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一周年宣传周活动近日在福州市开幕。此次宣传周活动旨在提高全民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意识,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有效保护。
为保障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正常发挥效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顺利优质播放,福建省出台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立法的高度,对广播电视设施进行保护。但由于基础建设进程的加快,福建省因建设施工和车辆挂断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现象时有发生。2011年共发生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情况1317起,其中因城市建设、水利工程等造成的有552起,车辆刮断462起;2012年前5个月,总共发生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情况553起,其中因城市建设、水利工程等造成的有235起,车辆刮断183起。上述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受到公安机关等部门立案查处的仅占28%,尚有1663起未处理。
为了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有效保护,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政府法制办等联合举办《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一周年宣传周活动。此次宣传周活动是近年来福建省规模最大的一次全省范围广电法制宣传,将实现全方位、立体式、密集型宣传。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工委主任王豫生在活动开幕式上指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需要广泛发动全社会积极参与,需要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执法监督,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全民保护广电设施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积极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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