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电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文原标题:《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2年6月11日,融合网&呼麦网&耀旅网&都融网小编看到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广电”)正式对外发布一则标题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的消息,以下为该消息全文——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广电”或“公司”)于2022年6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证监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有关规定,我局对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西广电或上市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专项检查,发现广西广电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
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不规范。一是广西广电个别董事会审议事项未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对公开发行可转债事项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二是广西广电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数据存在未按规定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情况;三是广西广电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第三季度报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存在遗漏登记参会董事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下称《30号登记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下称《5号登记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下称《5号指引》)第九条第二款等规定。
2、未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义务。2019年以来,广西广电存在未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情形,违反了《5号登记规定》和《5号指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二)制度制定、会议管理不规范
1、相关制度未及时修订。截至2022年3月,广西广电未按照新修订的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监管规定,修订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存在与现行监管规定不符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5号指引》第五条规定。
2、制度内容不规范。广西广电未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分工和具体职责,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3、会议资料管理不规范、广西广电2019-2021年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无出席监事、董秘、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等人签字,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此外,上市公司还存在未及时归档董事委托出席表决的委托书的情形。
(三)董事会、监事会未及时换届
2022年1月24日,广西广电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截至2022年3月,上市公司尚未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不符合《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号)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亦不符合你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此外,你公司个别独立董事任职超过6年,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信披办法》第五十三条、《30号登记规定》第十五条、《5号登记规定》第十六条、《5号指引》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广西广电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研究,组织相关人员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学习,并逐条对照整改,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将严格按照广西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在规定期限内形成整改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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