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广宽媒再审申请不符相关法律情形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文原标题:《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2021年11月27日,融合网&呼麦网&耀旅网&都融网小编看到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可简称“广电网络”)正式对外发布一则标题为《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编号:临2021-051号)的消息,以下为该消息全文——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未对公司财务产生其他影响
11月26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北京中广宽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广宽媒)因与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陕西省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中广宽媒以合同纠纷为由于2019年7月将本公司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西安市中院),涉及金额1.74亿元;2019年11月公司向西安市中院对中广宽媒提起反诉,涉及金额2.89亿元。2020年11月西安市中院(2019)陕0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一审判决。中广宽媒不服一审判决,2021年3月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2021年5月陕西省高院(2021)陕民终11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二审判决(终审判决)。同月公司按照陕西省高院终审判决向中广宽媒支付款项总额292.15万元(包括退还保证金30万元、赔偿损失200万元、支付市场营销服务费及利息57.35万元、案件受理费4.80万元),本案执行完毕。中广宽媒不服陕西省高院判决,2021年9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上述事项详见本公司临2019-065号、2020-068号、临2021-008号、临2021-026号、临2021-046号公告。
二、诉讼结果情况
11月26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631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广宽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一项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广宽媒的再审申请。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已按陕西省高院终审判决执行完毕。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中广宽媒再审申请的裁定,未对公司财务产生其他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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