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地区OTT与有线广播电视法草案
2013年11月18~19日,“亚太OTT TV峰会”召开,有几位中国台湾地区的业界同仁也前来参加了此次会议,笔者进行了相关采访(接受采访者不愿具名)。此次采访主题为“无线必载、OTT与中国台湾地区有线广播电视法草案”。
受访者表示,中国台湾地区有线广播电视法草案仍在审议中,数字化时代的必载规范尚未完整建制。
必载规范涉及无线与有线电视的利益分配,以及民众阅听权的保障,该如何取得平衡,需要细致的立法。中国台湾地区通过必载要实现的公共利益是什么?在数位化后是否产生改变?这些都是值得再深入探讨的问题。
在此过程中,诸多政策因素应一并考量,包括:
第一,目前的现实市场情况为,无线电视的营收仍呈现显著下滑趋势,业者只能一再降低内容制作成本。事实上,如以收视率观之,除必载于有线电视的主频还能维持一定的收视率外,其他非必载的无线电视频道的收视率均相当低。无线电视台经营困难,或有其他结构性的问题,故现阶段在经营策略上不得不通过必载确保广告营收。终究,必载的背后意涵等于授权费的牺牲。在发放第二梯次无线广播电视执照之前,必载规范实有待更细致之政策辩论。
第二,数位时代扩大必载的后果就是无线电视频道化,与推动无线数位电视平台化以促进不同平台之间竞争的理念,正背道而驰。由长期而论,必载规范实能引导产业发展方向。核心问题在于全盘检讨现有广播电视政策。修改中国台湾地区广播电视法包括其中第四条中禁止频率租赁等规定,使无线电视业者不再仅能倚赖广告营收,乃当务之急。
第三,值此有线电视正快速迈向数位化之际,有线系统平台的商业生态也即将面临巨大变革,尤其OTT等新兴服务的日渐普及,加上中国台湾地区主管部门正积极推动有线电视分组付费,无线电视的必载问题更显困难。倘扩大必载数量,则牵动分组付费基本频道普及组的频道数,影响所及乃广告营收的实质移转,相关政策实应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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