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护短?有线电视霸王广告违法不违规?(2)
法律人士: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于广电行业关于有线电视广告不违规、不违法的说法,中国知名律师、济南豪才律师事务所的周长鹏律师表示,这种“霸王广告”属于强制性消费,显然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这种强制性广告属于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谋取暴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老百姓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的途径相对比较狭窄,力量非常有限。
本报记者获悉,2008年7月11日,国家广电总局曾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严禁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节目转播中插播广告的通知》,通知说,近来,个别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商业广告,甚至非法的医疗、药品游动字幕广告,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通知要求,“各有线电视网络机构等广播电视转播、传输机构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决贯彻执行总局17号令(《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令行禁止,坚决停止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任何商业广告。”
相关人士:行业利益大,建议播公益广告
有从事有线电视开机广告开发的业内资深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尽管有线电视“霸王广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电总局之前也下通知禁止,但这种“霸王广告”依然在相当多的地方大行其道,因为这涉及业内巨大的利益,“根据媒体公开的报道,像江苏宿迁这样的城市有线电视开机广告是一天一万元,一年就是三四百万。据我所知,南京、济南、青岛这样的城市,有线电视开机广告对外刊登例价是每天五万,实际刊登价是两三万一天,加上换台广告,济南、青岛有线电视在这方面的收入可以算出来。潍坊、莱芜这样级别的城市低一些。”
因为行业利益巨大,有线电视的“霸王广告”在全国大部分有线电视领域实行着,只有湖南广电之前曾明令禁止这种违法行为。2009年,湖南广电曾发布《关于规范基于机顶盒的数字电视广告播出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机构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决贯彻执行广电总局33号令和17号令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数字电视机顶盒开机时段播出商业广告”。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此前山东省曾有政协委员建议,数字电视开机等待时间可以尝试播出公益广告,以强化公共主流媒体的社会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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