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中院对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台长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本文原标题:《上饶中院对李建国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2019年6月21日11:05:52,融合网|DWRH.net小编在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首页>新闻中心>今日关注”栏目看到一则标题为《上饶中院对李建国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的消息,以下为该消息全文——
6月20日,上饶中院对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台长李建国(男,54岁,副厅级)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建国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76.930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建国在担任江西电视台节目制片人、编辑部主任、副台长、江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江西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某、江西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等7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776.9308万元,并为这些人员在电视节目的立项、节目业务的承接、设备的租赁使用、电视剧的采购、款项的支付以及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另查明,在省纪委对李建国纪律审查过程中,其主动交代了组织在初核阶段未掌握的违纪和涉嫌犯罪问题,系坦白。李建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归案后,李建国积极退缴涉案全部赃款776.930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776.930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李建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归案后,李建国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综合被告人李建国的受贿犯罪事实以及社会危害性,并结合其在本案中所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宽严相济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政策,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三)项规定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作者:上饶中院办公室
来源:上饶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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