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股民状告电视台
浙江投资者陆女士2009年误信浙江电视台播放的“跟随华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操作,10多天内涨120%”广告后,被骗54.2万元。
陆女士认为,电视台有责任审查广告内容与广告投放者的合法性,因其疏于审查导致自己遭受损失,遂将电视台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陆女士29.93万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应从源头加强审核。
骗子借道电视台
2009年2月,华天公司在浙江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财经在线节目投放的广告称,跟公司操作股票可在10多天内涨120%,并提供联系方式。
陆女士觉得电视台播出的广告值得信任,遂与华天公司取得联系,按照华天公司要求先后汇去入会费、会员费、计划参与费、保密押金等总计54.2万元。后来,陆女士经人提醒,发现可能被骗,要求华天公司退款被拒后报案。目前,该案已被侦破,相关当事人被判诈骗罪。
陆女士认为,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及《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电视台有责任审查广告内容与广告投放者的合法性。浙江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疏于审查,为骗子公司做广告,导致其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12月23日,陆女士提起民事诉讼,将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电视广告公司与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及利息。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电视台败诉
2011年6月15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浙江电视台虚假证券信息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陆女士胜诉并获赔偿。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定,在本案中,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作为广告发布者,浙江电视广告公司和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在未依法查验华天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未尽法定审查义务,均具有过错。陆女士在收看该广告后,拨打广告中的咨询电话,致使被诈骗巨额钱财,故三被告的过错与陆女士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被告应对陆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院同时认为,陆女士未经审慎判断,轻信广告内容,致使本人受骗,亦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可适当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电视广告公司与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赔偿陆女士财产损失及利息的60%,共计29.93万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以电视媒体为广告载体,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案件。本案的判决为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提供了新视角、新途径,即对这类非法活动在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之外,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广告发布者及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将促使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承担查验广告单位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义务,为从发布源头上堵住非法证券信息、切实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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