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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左旗森林公安局组织干警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来源:未知 作者:胡廷康 责任编辑:胡廷康 发表时间:2021-03-10 20:25 
核心提示:近日,呼伦贝尔市新左旗森林公安局组织干警认真观看学习了公安部关于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内容的专题视频讲座。

日前,融合网|DWRH.NET小编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以下可简称为“新左旗”)人民政府官网“首页>政务信息>部门动态>>详细内容”栏目看到一则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相关委办局相关的消息,以下为该消息的文章标题、文章来源、作者、发布时间及其消息全文——

新左旗森林公安局组织干警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文章来源:林业局 作者:林业局 审核领导: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5-05-15 09:51 点击数: 57 次 【字体:小大】

近日,呼伦贝尔市新左旗森林公安局组织干警认真观看学习了公安部关于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内容的专题视频讲座。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

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新左旗森林公安局全体干警通过对修订后的新行政诉讼法的学习了解,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执法岗位责任制和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工作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的施行以及前阶段森林公安机关开展“1996.4.09”案件大讨论活动成果,在依法行政,执法办案方面将更加注重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治观念,贯彻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责任编辑:胡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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