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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T监管释放三大信号 运营商探索竞合模式

来源:通信信息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6-08 15:10 
核心提示:一味的“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运营商应该开放OTT的发展,更应该主动优化自身管道业务,同时推出带有OTT业务的互联网服务参与竞争。面对OTT的竞争,只有把自己变成更强大的OTT服务者,才有可能在竞争中胜出。

消息类OTT应用在国内市场的日益繁荣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工信部电信研究院通信信息所副总工程师张焱滨近日透露,微信等OTT业务的安全和隐私问题日益凸显,工信部正在探索对其监管,而安全和隐私保护是监管的重点。从内容上来看,移动互联网OTT应用的崛起放大了互联网安全问题,从应用模式上来说,OTT应用对通信业务的渗透从量变到质变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由此也带来了一些市场竞争方面的问题。

OTT应用监管被排上日程

围绕运营商与腾讯之间的微信收费之争,有关微信、手机QQ这样的OTT业务与传统电信业务的竞争也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工信部电信研究院通信信息所副总工程师张焱滨表示,微信等OTT业务的安全和隐私问题日益凸显,工信部正在探索对其监管,而安全和隐私保护是监管的重点。

在国内,以微信为例,安全监管问题更多的是体现在应用内容上。传送图片、视频、语音的速度更快,同时支持多人群聊……玩微信成为比玩微博更时尚、更潮流的方式。于是,不少“微信秀”将穿衣、吃饭、交友、聊天、应酬,甚至偷拍、偷录的内容上传到微信中。引发了关于隐私泄露的一些安全问题。

当前我国OTT应用监管主要依靠企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并行。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信部主要根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事前准入、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罚的全流程管理。微信作为一种新的传媒通道,目前还没有针对性的条款对其进行约束。

在国外,监管部门也只能从安全和隐私方面对OTT应用进行规范。欧美等国家对消息类OTT进行管理和约束:一是防止泄露国家机密;二是保护公民隐私信息,各国监管态度不一,一些国家的电信监管机构已经开始尝试对OTT应用实施相同监管要求,考虑把一些基本公共性的普遍服务纳入OTT应用中。然而,就OTT冲击传统通信业务方面来说,国际上依然没有更多的举措出台。

监管收紧释放三大信号

和国外对OTT的监管思路如出一辙,国内对OTT的监管焦点也转向了安全和隐私,在运营商和OTT应用纠缠不休的背景下,监管焦点转向了内容应用方面释放出了这场新旧势力交锋,形势变化的一些信号。

首先,OTT监管正从行业范畴向社会监管转变。将微信纳入政府及运营商自身监管视野之中,应该说是运营商在与OTT应用博弈过程中获得的相对较为理想的战果。但很显然,这一做法非市场化手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OTT应用对运营商传统业务的冲击问题。此前围绕着微信收费的争议,中国移动甚至用微信或将威胁国家信息网络安全为理由游说政府。运营商内部人士称,微信威胁到国家信息安全的原因是,由于微信能够提供点到点和点到多点的语音服务、消息推动、多媒体内容推送,而这些内容采用的是腾讯私有的通信协议,并不具有开放性和公开性,用户之间的通信行为存在巨大的监管盲点。

其次,监管以某种方式介入将运营商与OTT之争变得复杂。OTT触动通信业金字塔结构,新旧市场主体利益冲突升温,移动互联网从量变到质变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就在微信收费纷纷嚷嚷之际,工信部出台了《试办新型电信业务管理办法》指出,将对新型电信业务(包括微信等OTT业务)实行备案管理。此前,微信等新型业务并未列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工信部希望借机将微信等列入监管范畴。这一监管举措也引来了不同声音。一位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士说,移动互联网的产品如何定义,将决定如何管理。工信部将整个移动互联网都列为通信范畴并不妥。互联网通信根本就难以管控,或就没必要管理。(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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