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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删改数据构成破坏广电设施罪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陈宝成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13 21:25 
核心提示:2011年06月13日,据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2006年以来,全国仅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线路案件就发生5000余起,破坏国家光缆干线传输线路案件1000余起,盗割无线发射台(站)天馈线、地网线案件700余起。其中,盗割广播电视缆线案件十分突出,有些案件盗窃价值虽然不

2011年06月13日,据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2006年以来,全国仅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线路案件就发生5000余起,破坏国家光缆干线传输线路案件1000余起,盗割无线发射台(站)天馈线、地网线案件700余起。其中,盗割广播电视缆线案件十分突出,有些案件盗窃价值虽然不大,但却造成广播电视停播等重大事件,影响恶劣。

这位负责人说,中央领导对依法维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运行非常关注。温家宝、李克强、周永康、张德江等同志都作出指示,要求加强法律手段,打击相关犯罪,保障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

这位负责人介绍,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可以分为物理性破坏和功能性破坏两类。物理性破坏是故意对广播电视硬件设施的毁坏,主要有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等。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向传输缆线中插针以截取广播电视信号,有的通过“改造”缆线来插播非法节目,这些行为都使硬件设施遭到了破坏,属于物理性破坏。功能性破坏主要是指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的控制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使设备的正常功能无法发挥。

针对这些破坏行为,《解释》明确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四个种类,具体包括: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

《解释》规定,破坏正在使用的广电设施,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进一步明确,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还规定,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并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宣扬邪教等5种行为,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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