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问题出在联通、电信的“垄断”(2)
根子出在驻地网入户的“最后一公里”上。
按照规定,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应同步建设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目前许多住宅小区的宽带接入被“垄断”,但问题不是出在电信运营商,而是出在小区物业或开发商。一些开发商为了节省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在开发后期就引入电信运营商,将住宅小区的通信管道建设承包给对方,顺便把开发费用省下来。谁承揽住宅小区的通信管道建设,谁就把自己的管道接入该小区,获得对小区居民的“独家”网络接入权。而一些老的小区,往往是由物业来选择让哪一家电信运营商进小区。
住宅小区的居民作为网络宽带的消费者,其选择权却被开发商所剥夺,或被小区物业公司所剥夺。
联通和电信是充分竞争的,但竞争的内容不是在最终用户那里拼服务、拼价格,而是在开发商及小区物业那里拼公关。
如此一来,把消费者没有实际选择权归咎于电信、联通的垄断,可以说是警犬“吠错了树”!
要让消费者获得选择宽带网络的权利,最简单的做法应是根据《物权法》,把住宅小区宽带入户前的“最后一公里”作为小区业主的公共通讯设施,由物业或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电信、联通、铁通(移动)等各家运营商均有平等的接入机会,居民作为宽带的最终用户可以自由选择使用哪一家运营商。
那么,既然罪行不存在,罪名又如何成立呢?发改委的依据是《反垄断法》第十九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里的市场支配地位即为“垄断”。在宽带接入领域上,三分之二的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以及绝大部分互联网内容服务商,都集中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网络中,发改委纯粹以市场份额来确立其垄断之罪名。
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守夜人”,缔造法规的初衷本应是为了维持社会的公平原则,防止某些现象给社会公平原则和社会福利造成损害。反垄断法规也一样,从法规的本质和初衷来看,它要“反”的或者说要“防止”的不是垄断本身,而是垄断给消费者、给市场公平竞争带来的伤害。笔者以为,“伤害与否”才是决定“反”与“不反”的分水岭。
《反垄断法》问世三年。三年之后,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依然比比皆是,价格欺压之声不绝于耳。而今,发改委举起“反垄断”的大刀,砍向的是已在市场上厮杀得头破血流的电信和联通,让人颇觉诧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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