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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反垄断案反思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张昕竹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2-13 16:08 
核心提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一反平素一贯低调的姿态,在中央电视台高调曝光,宣称其正对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涉嫌宽带接入垄断展开反垄断调查,并表示若认定其违法,这两家企业将被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1%~10%的巨额罚款

互联网骨干网的互联互通和网间结算问题此前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由此导 致企业之间利益冲突不断加剧,最终导致了“电信反垄断”矛盾的爆发。

2011年11月9日,中国反垄断历史上一个注定令人难忘的日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一反平素一贯低调的姿态,在中央电视台高调曝光,宣称其正对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涉嫌宽带接入垄断展开反垄断调查,并表示若认定其违法,这两家企业将被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1%~10%的巨额罚款。

此消息曝光之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这到底是一个利益鼓噪下的巨大阴谋,还是电信业诸多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是反垄断机构急功近利的稚嫩表现,还是反垄断法终于吹响了进攻的号角?在尚不完善的政府信息披露机制下,公众也许永远无法了解事实的真相。

经过短暂的媒体鼓噪,目前这个案子的调查还在继续,其结果也许令人难以预料,但本案发展至今已经折射出许多令人思考的问题:一方面,本案的重要意义也许在于,这是一次难得的全民普及《反垄断法》的法律精神,理解其专业要求的机遇;另一方面,《反垄断法》无可避免的局限性又预示了,电信业乃至整个垄断行业深化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反垄断法》的法律精神

简单讲,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反村霸,只反村霸欺压民女。”在一定程度上,(《反垄断法》反村霸)这种误解显然与这部法律的名称有关,这也是当初反垄断立法反复争议的一个技术问题,但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分别立法,这种选择确实也属无奈之举。

此次发改委反垄断局选择在央视曝光,一个显而易见的重要考虑是,想借力公众对垄断行业痛恨的普遍情绪。从事后几乎一边倒的舆情来看,这确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确实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但是从反垄断法公平执法的角度看,这种做法似乎有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反垄断执法不应该受舆情左右。法制社会的基本精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不管是罪大恶极的南霸天,还是深受其害的老百姓,任何人都享有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任何执法都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依靠舆情来左右法律判决。

毫无疑问,电信业仍然是一个受到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尽管这些年来,政府主导电信行业进行了多轮改革,甚至可以说,电信业是整个垄断行业改革的试验田,但由于现有体制基础的局限性,很多电信改革仍没有到位,电信业还存在很多体制和机制的扭曲,因此无论在电信服务价格还是电信服务上,都和公众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公众的不满情绪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但作为一个专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发改委反垄断局应该比公众更加理解公正执法的法律要求,这不仅仅是一个执法专业性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律基本精神的体现。因此,通过这种方式执法不但难逃绑架舆论之嫌,更是背离了最基本的法律精神。舆论永远代替不了确凿的证据,证据不足不能用舆论来凑。实际上,从其他国家执法经验来看,尽管公布反垄断案件的调查进展情况是一种信息透明的通常做法,但没有哪个国家的反垄断机构,会借助媒体对案件的炒作来影响案子的走向。

其次,反垄断执法应该理性考虑竞争者的诉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恪守的一个基本理念是,反垄断法是用于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但是在执法过程中,无论是执法经验丰富的发达国家,还是执法经验尚欠缺的发展中国家,反垄断机构最容易落入的一个陷阱,就是调查和决定常常为竞争对手左右。实际上,因为缺乏竞争力,竞争对手常常是最反对竞争的,因而希望借助反垄断之器,而不是自身竞争力的提高,取得市场上的一席之地。

尽管本案背后的利益格局至今仍是一团迷雾,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背后游荡着某些竞争对手的影子。虽然企业作为一种竞争策略,利用反垄断手段对付其竞争对手完全可以理解,而且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反垄断机构必须保持高度清醒,要剥去这些竞争者们挟裹着利益诉求的外衣,以《反垄断法》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来公正执法。(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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