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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起点:中国电信会领到罚单吗(2)

来源: 新华网 作者:网络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9-19 10:54 
核心提示:网间结算政策待突破 在一些业界人士看来,相对于罚款,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启动反垄断程序来促使游戏规则变化。 如果只是罚款,还不能真正解决垄断问题。电信专家侯自强表示,网间结算的资费标准制定者并非中国电信。

网间结算政策待突破

在一些业界人士看来,相对于罚款,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启动反垄断程序来促使游戏规则变化。

“如果只是罚款,还不能真正解决垄断问题。”电信专家侯自强表示,网间结算的资费标准制定者并非中国电信。其问题在于,多年前制定的政策现在已经与市场情况脱节。“这个价格是2007年参考国际价格定的,但现在国际上的价格已经降了10倍,我们还没有动。”

“国家更应该制定规则,而不是制定价格。”侯自强认为,如果不修改游戏规则,中国电信的垄断优势将会一直存在。

根据《反垄断法》,单个经营者市场份额50%、两个经营者67%、三个经营者75%即为垄断。在宽带接入领域上,95%互联网国际出口宽带、90%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99%互联网内容服务商,都集中在中国电信和联通网络中。这意味着,其他互联网接入厂商的用户访问互联网,都必然与中国电信和联通产生流量,只要网间结算政策不变,其他厂商仍将仰中国电信和联通鼻息生存。

自2001年网间结算办法出台以来,一直有争议,并多次引发业界矛盾。2004年、2006年和2007年,原信息产业部三度修改网间结算办法,但由于没有改变单向结算规则,主要手段只是下调上限价格,未能根本解决这一问题。

一位工信部电信研究院专家表示,除了有关部门的反垄断调查,未来还需要工信部、国资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的通力配合,从制度上进行调整,才能真正解决网间结算问题,但这一问题牵一发动全身,其模式调整将对三大运营商的竞争格局乃至整个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都带来巨大影响,“所以需要全盘的考量,并可能需要更高层面的协调,才有可能完成”。

反垄断亮剑

《反垄断法》已经出台3年,期间也不乏国企遭遇反垄断诉讼,但尚无惩罚案例。

有分析人士认为,原因在于,《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

有法律界专家认为,中国反垄断的权力设计也增大了对央企的反垄断难度。就目前而言,《反垄断法》把反垄断执法权集中到反垄断委员会,并只有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三家拥有《反垄断法》的执法权,其中商务部偏重外资,工商总局偏重民营经济,发改委则偏重国有企业。

“反垄断暨竞争执法要求专业,但三个竞争执法机构对于特定规制产业的垄断和竞争执法还不专业。”在今年5月的一次反垄断会议上,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史际春说,《反垄断法》没有将反垄断法执法权授予电信、邮政、银行、保险、电力、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这避免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关系过密,最终受被监管者的利益或情感绑架,但也导致特殊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权给了不十分专业的机构,有能力、懂行的机构没有执法权,“如工商部门对互联网产业不十分懂行,就很难搞得清楚其中的竞争问题,哪些行为构成或不构成不正当的竞争和不合理的垄断,也就很难在第一时间介入进行有力、到位、有效的执法。”

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当反垄断进入有专门产业规制机构监管的领域时,也会产生反垄断执法权与产业规制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

在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边界模糊的情况下,一些产业问题都是“内部解决”,比如2010年的“3Q大战”,虽然一些行为已经触及《反垄断法》,但最终仍是更了解互联网情况的工信部介入进行的协调处理。

这一形势正在出现变化。自去年底以来,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步伐已经加速,比如发改委,就将价格监督检查司变更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并于去年底出台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这两部《反垄断法》的细化执行法规。一位国家部委内部人士认为,此次对中国电信的调查,也是有关部门加强反垄断力度的信号传递和试水之举。

“可以预见,未来将会有一些企业进入中国的反垄断名单。”该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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