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 醉翁之意不在盒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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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181号文”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管理要求
1.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只能接入到总局批准设立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上,不能接入非法集成平台。同时,内容服务平台不能与设立在公共互联网上的网站进行相互链接。
2.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中,新闻节目点播服务仅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影视剧点播服务和图文信息服务可以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拥有版权资源的机构合作开展。
3.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与广播电视一致的宣传管理要求,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内容采集、组织、审核、播出等制度和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
4.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播放的节目内容在审查标准、尺度和管理要求上,应当与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一致,应当具有电视播出版权。
5.目前阶段,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以向用户提供视频点播和图文信息服务为主,暂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直播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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