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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前言强调个人信息保护与自由流动的平衡(2)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方禹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06-26 09:30 
核心提示:GDPR设置了高额的处罚,目标建立一个有力的执法环境。这与GDPR前言部分的一些思路似乎不太相称。不过GDPR的直接效果还有待于下一步欧盟执行GDPR的尺度。GDPR的管辖范围很宽,既能规范欧盟境内个人信息处理的活动,

GDPR设置了高额的处罚,目标建立一个有力的执法环境。这与GDPR前言部分的一些思路似乎不太相称。不过GDPR的直接效果还有待于下一步欧盟执行GDPR的尺度。GDPR的管辖范围很宽,既能规范欧盟境内个人信息处理的活动,也能规范欧盟境外的相关活动。如果欧盟选择较为严厉的执法模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数据主体(data subject)对自身数据的控制权将大为提高,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看,有望实现有益的正面效果。但是在整体数字经济发展环境下,未必会形成良好的长期效果。

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严苛的数据保护活动,无疑会影响对数据的挖掘和利用,产业和技术发展都会受到限制。特别是由于GDPR的合规成本过高,作为创新主力军的中小企业,可能会大受影响。用户侧的长期影响也是存在的,互联网服务往往以免费为主要模式,用户让渡的是自己的数据。互联网企业通过获取、挖掘数据来实现经济补偿和收益。假如互联网企业面对高代价的违规成本,或许不得不调整免费服务的模式。扎克伯格在Facebook丑闻事件后就表示不排除未来可能同时推出付费版Facebook的可能性。所以过度向权利保护方向实施监管,有可能彻底消灭免费服务的互联网模式。对于用户而言,很难说是一件好事。这与GDPR前言中所提出的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自由流动相平衡的立法思路,也不相匹配。

权利保护与自由流动背后隐含着更宏观的命题,就是安全与发展平衡的问题,这也是当前我国所面临的重要战略抉择。党中央早就对安全与发展问题作出重要论断,指出安全与发展是一体之两翼和驱动之两轮。安全的目的是促发展,发展的目的是保安全。不过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以内,两者完全平衡的难度极大。矛盾分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两者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具体到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安全与发展之间的矛盾转换条件,就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发展环境下,应当有所侧重,优先解决主要矛盾,及时应对主次矛盾的相互转换,作出相应的策略调整。

带着安全与发展的宏观命题,去读完GDPR前言后,再读GDPR的正文条款,感觉可能大不一样了。促进发展的内容是理念和方向,在具体法律条款中比较难以体现。条文本身更多地是确定规则和制度。GDPR中为用户设置了很多具体的权利,包括知情权、修正权、删除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数据可携带权和拒绝权。但是在每一项权利条款之后,都规定了大段的例外情形。GDPR第23条中还规定了总体的例外规则,适用于整个GDPR。这些例外规则,主要是为了平衡国家利益与个人权利、公共事务与个人权利以及数据主体权利与其他自然人权利之间的关系。通过例外规则去理解GDPR前言中的立法思路,也能反映出GDPR制定者的深思和谨慎。(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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