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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代投 立案初起为哪般?(附案例)

来源:肖飒 作者:肖飒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03-27 15:53 
核心提示:然而,有些股权或使用权或收益权的表现形式,还是“币”,如果单纯从名称上讲,币可以是游戏币可以是法币,可以表达很多含义,但是,一旦到海外交易所上市,coins&tokens的性质就变了,成了一种价格可被炒作的金融产品

作者:肖飒

来源:肖飒lawyer

据悉,近日南方某区县公安机关对一起ICO代投涉刑案进行立案,初步认定涉嫌罪名为诈骗罪。之后,在全国其他省市是否会大量出现类似案件,链圈币圈开始关注,我们今天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1、ICO出口转内销

自2017年9月4日之后,ICO作为非法融资手段已被我国行政机关“否定评价”,一时间纷纷退币,还好当时的国际价格坚挺,退币群众并未有过多情绪。当然,也有坚持不退币看好项目的“忠粉”,有些项目还是采取私募等方式让渡了一部分“股权”。

然而,有些股权或使用权或收益权的表现形式,还是“币”,如果单纯从名称上讲,币可以是游戏币可以是法币,可以表达很多含义,但是,一旦到海外交易所上市,coins&tokens的性质就变了,成了一种价格可被炒作的金融产品。

金融产品,即便是在海外合法合规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也是需要我国行政机关的相应批文。如果没有,结合现在严厉形势,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

2、一群“会议营销专家”

发币项目方为了规避法律,在境内采取了“私募方式”,读者可以理解为批发商,从某区块链项目中,由N个公司或有实力的自然人先行低价购入部分代币,然后,等代币进入交易所流通,这些公司和自然人再把币卖给国内普通炒家(或美化成“代为投资”)。

案例:

经查,本案系窝案,涉及人员较多,其中主要嫌疑人两名(一名已潜逃至东南亚国家),嫌疑人谎称自己有某区块链项目的“私募”份额,向投资人宣传能够代投或受让份额,后发展销售层级达十余层,涉及人数众多,据投资人收集的电子数据证明嫌疑人有无中生有、虚假承诺等问题,投资人损失近亿。

目前,投资人已在全国各地报案,南方某区县率先立案,罪名为:涉嫌诈骗罪。这种案件,据我们办案经验,初期会在基层司法机关办理,后期可能会被市公安局、市检察院提上来作为新型涉众案件严办。也许会在全国掀起一阵打击ICO代投行为的行动,肃清市场。

那么,如果“私募”份额是真的,是否还有法律风险呢?为了拓展销路,一些公司和自然人常常夸大项目情况,甚至把一些“空气币”描绘成“天使币”,在项目白皮书并没有承诺某些成果的时候,杜撰阶段性成果诱骗更多投资人进场。这就也可能触犯我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但是,司法实践中“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并不清晰,飒姐的博士同事说,欺诈和诈骗是他见过最难区分的情形(其博士论文就是研究诈骗罪)。

因此,这些协助出口转内销,又从中移花接木,口若悬河的人或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要结合客观证据,谨慎认定。

3、潜在风险,“传销”问题

在国内进行分销coins的过程,也需要费一番思量,为了尽快打开销路,获得更多投资人,不少企业通过QQ群、微信群进行广泛传播,采取的是“人传人”的思路。

也就是说,制定一个传递激励机制,让A作为公司员工销售给B消费者,则A获得提成若干,如果B再销售给C消费者,A与B都能获得提成若干。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涉嫌传销,系非法。

如果在传销组织中,是组织者、领导者,甚至是其中的讲师,那么,可能会面临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罪。这个罪名适用比较广泛,多用于打击新型涉众型案件等。

综上,ICO出口转内销这种事情,在境内部分也存在种种法律风险,请项目方注意,不要以为自己好好做技术就可以,一定要小心跟你合作的销售团队。

如果他们对外虚假承诺、无中生有、急功近利,那么,技术团队也会因此“沾”上是非。守住底线,坚决不能作假,小心驶得万年船……

作者简介:肖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融合网立场。如对本文有异议,请及时与融合网值班编辑联系与沟通。)

(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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