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为何让传统银行焦虑?(3)
前不久,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撰文表达了同样的担忧。他认为,大数据从互联网应用场景向金融领域的转移往往发生在一些金融科技企业的集团内部,这个过程缺乏监管和规范,可能会侵犯到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当前隐私数据保护的边界不清晰;而“一些金融科技巨头掌握了大量数据,可能带来数据垄断”。
可见,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但同时也反映出加强我国在大数据、Fintech行业等新领域监管的紧迫性。
目前,我国在大数据监管方面的政策尚不清晰。大数据究竟由谁来监管,如何明确大数据监管主体的职能与权力,如何厘清数据控制者运用数据的行为边界?如何防止与因应互联网巨头并购可能形成的数据垄断?这些问题依然悬而未决。眼见野蛮生长的Fintech正挥舞大数据之利器侵蚀着传统银行的发展空间,传统银行焉能不焦急?
焦虑之三:大数据交易背后潜在的各种法律风险,让传统银行惴惴不安。
且不论传统银行通过向第三方购买数据的做法是否合适,是否有病急乱投医之嫌。单从数据运用看,其潜在的风险性却是不容忽视的。我们知道,大数据的价值唯有在开放与共享中才能得以实现,但开放与共享的同时如影随形的则是数据使用的潜在风险。
传统银行使用从第三方购买的大数据,其潜在风险除了数据本身真实性问题以及利用大数据技术过程中隐含的技术风险问题导致决策失误外,主要面对的是潜在的法律风险。包括两方面:
一是存在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或泄露国家安全数据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实际上隐伏于传统银行获取大数据的来源、渠道以及数据加工各环节。非法渠道获得的数据其法律风险是自不必言。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犯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即使正规渠道获取的大数据,如果未进行妥善处理,也容易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侵害。
二是存在侵犯其他主体商业秘密、涉嫌商业犯罪等法律风险。通过数据交易市场的大数据,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往往难以明确界定,特别是对经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加工后的产品权利归属未完全明确,容易陷入侵犯商业秘密等法律风险。
可见,大数据是一柄双刃剑,既能赋能又可能诱发风险。传统银行在运用大数据过程中,不仅面临来自技术层面、数据层面潜在的法律风险,更需防范来自内部的从业人员道德风险。需警惕剑走偏锋,滑向违法的泥沼,侵害消费者包括个人隐私在内的合法权益,引发声誉风险。2016年公安部挂牌督办并告破的“5.2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涉及高达257万条公民个人银行信息,涉案金额高达230余万元,而该案的“内鬼”竟然就是某行一位支行行长。该案所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及给银行带来的声誉风险之大,足令业界警钟长鸣。
从某种意义上,传统银行在采集、运用大数据中能感受到潜在风险,能产生上述种种焦虑,本身应该是一件好事。唯有对大数据心存敬畏,才能在大数据的蓝海里行稳致远。
面对大数据的激情四溢,应该说,传统银行感到焦虑尽在情理之中。需要反思的是,监管者岂能没有焦虑?或者说,大数据监管者在哪里?(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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