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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盘如何避免沦为犯罪工具(2)

来源:李俊慧 作者:李俊慧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6-01-20 11:12 
核心提示:其次,清理盗版、盗播视频链接要占用大量时间。当版权人在公开渠道发现盗版、盗播视频销售信息后,通过钓鱼式沟通,才有可能获得盗版、盗播链接,更重要的是,由于网盘或云盘厂商众多,使得版权人逐一通知云盘服务

其次,清理盗版、盗播视频链接要占用大量时间。当版权人在公开渠道发现盗版、盗播视频销售信息后,通过“钓鱼式”沟通,才有可能获得盗版、盗播链接,更重要的是,由于网盘或云盘厂商众多,使得版权人逐一通知云盘服务商沟通清理侵权链接,需要占用大量时间。

网盘盗播泛滥:“避风港”原则被平台误读致监管缺失

表面上看,“云存储”服务商,仅为用户提供了内容上传和下载的服务,至于用户上传了什么、下载了什么、又把下载入口或链接提供给了谁,作为云存储服务商,确实很难知晓。

与此同时,根据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比如网盘服务厂商)为服务对象(比如个人或机构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要网盘服务商“明确标示用户”并公开“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等信息、“不改变存储内容”、“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内容侵权、未直接从中获益且接到侵权通知后予以删除,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恰恰因为有此“避风港”规则庇护,很多网盘、云盘服务厂商往往将自身责任或义务范围限定在“通知删除”。

简单说,只要版权人未通知服务器上存在侵权内容,一般不会主动干预或过滤相关内容。

而这恰恰也成为不法分子利用网盘实施盗版、盗播的“驱动力”。因为不法分子知道即便内容侵权,大不了被平台删除,自己似乎可以逍遥法外。

事实上,对平台而言,“避风港”规则有着严格的限定要求,并非云盘等平台厂商所理解的那么简单。

网盘平台责任:事前主动预防及事后及时删除需要并举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只有网盘服务厂商主观上“不知道或没有理由应当知道”时,对于不法分子利用网盘传播侵权视频,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何种情形属于“没有理由应当知道”,也就是说怎么算“推定知晓”,在实践中,一般是根据涉案剧集或节目的知名度、网络播放量、用户粉丝量及下载量等证据来综合评估确定。

而根据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的要求,对于“热播剧”,网盘、云盘厂商需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包括:1)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2)加强用户管理,要求用户对其账号异常登录、流量异常变化等可能涉嫌侵权的情况及时作出合理解。

简单说,对于“热播剧”而言,网盘、云盘理应建立完善的事前防范机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防止网盘服务沦为不法分子盗版、盗播“热播剧”的“犯罪工具”。

具体而言,网盘服务厂商可能需要考虑,1)对于下载量过大的视频,主动介入甄别,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2)对于热门的“热播剧”或影视节目,设定视频上传关键词过滤机制,主动发现或屏蔽未经授权的用户在网盘中上传侵权视频文件。(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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