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软件等技术转让减免税政策
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居民企业技术转让范围、转让合同等方面做出明确。
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鼓励软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重要一项是实施税收优惠,即“继续实行对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别给予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
本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即是对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通知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通知同时明确,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以上范围技术的所有权、或五年以上(含五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通知强调,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通知还规定,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因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通知的执行,也回溯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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