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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打赏主播 赏金应予追缴(2)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刘嘉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07-04 11:53 
核心提示:6月14日,余思瞳在微博上发文称,打赏的120多万元,平台扣走一半、公司扣走一半。至于余思瞳自己从中获得了多少钱,微博并未披露。 2017年5月,冯提莫在直播时表示,愿意退还这部分打赏礼物,之后会依法把王某刷给

6月14日,余思瞳在微博上发文称,打赏的120多万元,“平台扣走一半、公司扣走一半”。至于余思瞳自己从中获得了多少钱,微博并未披露。

2017年5月,冯提莫在直播时表示,愿意退还这部分“打赏礼物”,之后会依法把王某刷给自己的礼物依法退还回去,希望执法单位也能通过合法渠道联系自己,“当然这些钱,我是要交税分成的,可能拿不到那么多,退回去可能也没有那么多。”

近日,冯提莫在直播间就会计挪用公款打赏事件作出了最新回应,称执法单位可以联系自己,自己会将会计王某挪用公款打赏的礼物依法退还回去。

6月25日,斗鱼相关负责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斗鱼对于主播有着严格的管理,规范主播行为,倡导正能量直播,对于报道中提到的镇江某会计挪用公款打赏的违法行为,我们希望广大用户引以为戒,遵纪守法、理性消费。

该负责人表示,法院已经对该案作出判决,针对数百万公款的处理,斗鱼将以法律确认的事实为准,后续将会依法依规、以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来处理。

公款赏金应予以追缴

在这类挪用公款打赏事件中,打赏行为究竟属于消费,还是赠与;被打赏的网红主播是否需要退还打赏礼物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这一问题同样引起了法律专家的争议。

此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姚佳曾表示,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打赏,即消费者打赏时,与平台或者主播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还是购买服务合同,二者的法律后果或者相应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因为有的人打赏主播真的就是喜欢其表演,发自内心地佩服主播,这就是赠与;但有的人打赏主播是为了获得主播的回应,比如,想让主播对其点名、评价等,这种行为更像是购买一种服务,可能就涉及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能不能适用的问题,如果将主播对打赏者的点名、评价、互动等行为定为服务,可能就完全适用消费者法。”姚佳表示。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认为,从法律的定性来讲,主播收到的打赏应该是一种赠与,打赏者不求回报地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主播,因此,从赠与合同生效要件来看,第一打赏者有赠与的意思,第二资金已经赠送给了主播,那么,合同就已生效并成立。

麻策认为,一般情况下,主播无需返还打赏钱款,不过这类公款打赏事件发生后,如果有公权力机关介入,如有公安机关、法院的司法文书,那么可以要求平台和主播返还相应的资金。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同样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所以这类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案件中,打赏给主播的钱属于案件赃款,如果平台从中分成,那么主播和平台都须退还。(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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