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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影视版权保护重点应规制传播行为(2)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李含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05-05 12:47 
核心提示:网络版权侵权已经进入3.0时代,网盘分享、盗链聚合、盗版小网站和非法资源站、自媒体批量上传短视频等,已经成为当下网络影视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马晓明指出,这些侵权行为无需支付任何版权费用,且通过盗链、非法

“网络版权侵权已经进入3.0时代,网盘分享、盗链聚合、盗版小网站和非法资源站、自媒体批量上传短视频等,已经成为当下网络影视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马晓明指出,这些侵权行为无需支付任何版权费用,且通过盗链、非法存储等方式获取正版视频,严重占用正版视频网站的带宽和服务器资源。

以网盘为例,马晓明认为,网盘异化出了多项不是信息存储空间的功能,如分享、秒传、在线播放、下载等功能,不能再简单地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

“对权利人公示或通知的重点预警作品,网盘应当具有更高的事前审核义务。”马晓明表示,网盘服务商应当配合视频基因比对技术,在利用精准关键词或模糊关键词方式,禁止用户上传侵权内容外,还应当基因对比视频内容,全面履行禁止用户上传盗版内容的义务。

美国电影协会中国区版权保护总监彭炜则建议,网盘侵权应借鉴国际上技术层面的做法,对已经上传的内容要追踪到上传者,或者设立不同的用户等级,包括通过系统默认设置使网盘中的内容无法被搜索到,或者不具备自动索引的功能。

立法应根据侵权新形式调整规则

事实上,早在2015年10月,国家版权局便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重点整顿网盘行业侵权乱象,要求网盘服务商应当建立必要管理机制,运用有效技术措施,主动屏蔽、移除侵权作品,防止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他人作品。

不过,彭炜认为,目前网盘仍然是盗版存储和传播的重要渠道。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彭炜看来,立法者应当根据现有技术所带来的新难题,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对网络的盗版问题从立法上进行有效规制。

“网盘等新技术的发展让网络影视作品版权侵权的方式,已经由复制为主向以传播为主过渡,各种侵权行为的技术手段都是以实现传播为目的的。”对此,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建议,我国著作权法在网络影视版权保护上的立法规则调整,应根据网络影视版权侵权的发展变化来进行,规制目标应由“复制”转变为“传播”,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

腾讯主要创始人陈一丹表示,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从2011年起就启动了,几年来整个过程是严谨而充分的,多轮征求了版权业界各领域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在产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希望能加快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法流程,尽快审议让修订稿早日出台,更好地发挥著作权制度对产业发展的保障作用。

而在立法层面外,陈一丹还指出,需要持续加强版权行政执法力度,坚持适度从严的司法政策。

“我们看到,国家版权局连续开展了13年的‘剑网行动’,通过重点专项执法、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对版权保护环境的净化起到了重要作用,未来仍将发挥重大作用。”陈一丹说,“美国互联网内容产业正版先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严格的版权司法保护,很多网络盗版在早期就被扼杀在摇篮中。因此,借鉴美国经验,中国也需要坚持适度从严的司法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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