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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新规 向商业短信开刀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方南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4-11-05 09:29 
核心提示:此外,意见稿还特别对电信管理机构、举报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理规定,“在短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昨日,工信部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收集他人电话号码并传播、向其发送短信,未经接收人同意发送商业性短信等活动都属违规。

尽管全文并未提到“垃圾短信”一词,但记者就“未经本人同意接收到的商业短信算不算垃圾短信”的问题采访了50名手机用户,其中超九成认为这些信息就是垃圾短信。法律界人士则表示,意见稿开了个好头,内文配套的惩治措施也较为完善,相信对垃圾短信发送会有实质性的震慑作用。

短信成营销利器

许多人都曾收到过各种各样的商业性短信。和欺诈类短信有所区别的是,这些信息未必有欺诈的成分,只是商家营销推广的一种方式。或许对于需要某类商品的人来说,这是有价值的。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这就是垃圾短信。而它们的数量,实质上远远超过欺诈类短信。

就工信部起草的意见稿,南都记者昨日采访了各行各业、各年龄层次的手机用户。其中有47人认为,对这类商业性短信不胜其烦,并认为它们就是垃圾短信。另外3人则表示,要分情况看,部分信息还是有价值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3人均担任和营销推广相关的工作。而有意思的是,作为47人之一,被访者刘先生在一家汽车4S店担任销售工作,他向南都记者表示,自己很厌恶这类推广业务的短信。但同时又坦言,对于自己所在的公司来说,发送这类信息是很常见的营销手段。

“在我们这里买车或试驾过的客户,一般都会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这些号码会被存入我们的系统,当有优惠信息的时候就会向它们发送短信。”刘先生说,我们会在短信中注明取消短信接收的方式。

未经同意接收不得发送

不过按照此次工信部的意见稿,刘先生所属4S店上述发送商业短信的行为,已构成违规。据了解,意见稿分七章、共三十八条,从涉及违规发送短信的行为、事前审批、事后处理,都有详细的说明。

据南都记者整理,在认定违规的部分,意见稿涉及内容主要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短信息服务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

与刘先生所属4S店相关的则是以下这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处罚条例细致获点赞

值得关注的是,过去手机用户举报垃圾短信,大都是向某号码发送短信,注明垃圾短信内容,但往往收不到任何反馈,用户也不知道举报到底有没有被处理。但此次意见稿详细注明了触犯规定后可能会受到的处罚,让用户参与到打击垃圾短信链条时有章可循。

除了原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提到的处罚措施外,针对包括“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等违规行为,还注明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此外,意见稿还特别对电信管理机构、举报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理规定,“在短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乾泓律师事务所张敏新律师表示,如今国人的维权意识正不断上升,垃圾短信作为社会性问题,意见稿内容已基本涵盖了每一个界定和处理细节。目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信能进一步填补仍可能存在的漏洞。从法律界人士的角度,未来在帮助用户就相关问题维权时,也能有章可依,是进步的表现。

(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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