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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网播国足视频被判不侵权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7-18 20:26 
核心提示:本案首要审查的是体奥动力究竟享有何种性质的权利。基于体育赛事所享有的权利与基于体育赛事节目所享有的权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对体育赛事享有权利并不必然对体育赛事节目亦享有权利。现有证据尚不能明确体奥动力从相关机构获得的实况播放权、因特网传播

土豆网上出现国足比赛视频,短短6天就被播放3203次。对此,获得亚足联授权的体奥动力(北京)传播有限公司认为自己权益遭侵,诉至法院。15日下午,上海一中院对这起新类型的体育赛事播放权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对体育赛事享有权利并不必然对体育赛事节目享有权利,土豆网并未侵权。

国足比赛视频出现在网上

2011年1月17日,亚足联亚洲杯中国男足对阵乌兹别克斯坦队的一场比赛受到不少球迷关注。很快,土豆网上就有比赛的视频供网友播放观看。体奥动力认为,自己拥有亚足联授权的“因特网和手机传播权”,而土豆网没打招呼就播放录像,侵犯了他们的权利。

体奥动力认为,足球比赛有极强的即时性,其娱乐性、观赏性以及商业价值突出表现在比赛进行时及播放后的有限时间内。被告土豆网页面显示,仅仅6天,涉案比赛就被播放了3203次,极大冲击了原告对于比赛的商业使用。因此,请求判令土豆网立即停止侵权、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以及其他费用。

土豆网则辩称,涉案视频系用户上传,自己只是信息网络储存空间服务商。加之现有技术无法完全审查视频,因而没有侵权。在收到诉状后,他们在去年6月已经删除了涉案比赛的视频,但不同意赔礼道歉。

是否侵权需细究权利性质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首要审查的是体奥动力究竟享有何种性质的权利。基于体育赛事所享有的权利与基于体育赛事节目所享有的权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对体育赛事享有权利并不必然对体育赛事节目亦享有权利。现有证据尚不能明确体奥动力从相关机构获得的实况播放权、因特网传播权等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若获得的仅是对体育赛事享有的权利,仅因该项权利并不能控制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行为,体奥动力以此项权利为基础主张涉案视频侵权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法院认为,虽然体奥动力称其在获得授权时,相关机构已将亚足联摄制完成的电子信号的视频交付给自己,但体奥动力并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而相反,涉案视频在播放时出现了“CCTV5”的标志及相关字幕。体奥动力虽称该视频由其授权中央电视台播放,但始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中央电视台之间的授权关系。故依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体奥动力处获得的权利包括了对涉案赛事节目的相关权利。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互联网站转播比赛不侵犯“转播权”

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游闽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竞技体育活动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由于赛事组织者对体育竞技活动本身不享有著作权,其通常通过合同许可的方式许可其他广播电视组织对比赛现场进行直播,从而获取经济利益。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这也就是说,中央电视台可以禁止其他广播电视台未经其许可对其直播的赛事进行转播。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广播电视组织还不能禁止他人通过互联网对直播的比赛进行转播,即互联网网站对比赛的转播并不侵犯“转播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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