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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监局规范财务成本经营信息报送行为

来源:华北电监局 作者:华北电监局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11-05 09:14 
核心提示:一是落实责任。要求各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成本经营信息报送工作,落实责任,指定信息报送部门,明确负责人和责任人,于2012年11月10前将联系方式报华北电监局及属地监管业务办。

近日,华北电监局转发了电监会《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暂行办法》和《发电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并结合华北区域实际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信息和发电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行为。

一是落实责任。要求各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成本经营信息报送工作,落实责任,指定信息报送部门,明确负责人和责任人,于2012年11月10前将联系方式报华北电监局及属地监管业务办。二是及时报送。要求各电力企业按照《两个办法》明确的现行会计政策、相关制度、专项报告等信息,于2012年11月30日前以公司正式文件向华北电监局备案。自《两个办法》颁布之日起,财务及成本报表按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限上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次年3月15日之前上报;涉及财务成本经营变化的信息按《两个办法》规定的时限,以公司正式文件向华北电监局备案。三是分类上报。财务及成本报表通过电力监管信息系统上报,其它财务成本经营信息以公司正式文件方式上报。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信息报华北电监局的同时,分别抄报天津、河北、内蒙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发电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程序按照属地原则,北京市、冀北地区发电企业报华北电监局,天津市、河北省南部、内蒙古自治区发电企业分别报天津、河北、内蒙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

下一步,华北电监局将深化输配电成本监管,加强发电企业财务经营监测预警,对《两个办法》进行宣贯,认真抓好财务成本经营信息备案审查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认真做好财务成本经营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并提出监管意见,切实履行财务监管职责,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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