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在保定等四市试点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为提高中药材流通的现代化水平,增强中药材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2012年支持酒类追溯体系建设等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11号)中关于“放心药”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河北保定市、安徽亳州市、四川成都市和广西玉林市开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为指导地方做好试点工作,商务部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开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在试点城市建设覆盖主要中药材品种、中药材种植和养殖企业、中药材经营户与经营企业、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零售药店等交易主体参与的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通知提出,试点城市开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如下四项任务:(一)建立试点城市追溯子系统。按照与中央数据平台对接的统一标准,开发(购买)应用软件,,实行买卖交易主体及中药材品种、产地等相关信息的电子化登记与电子结算,对各品种中药材进行规范化包装和粘贴可追溯标识,建设中药材从种植(养殖)、流通到饮片及中成药加工和使用的全过程追溯子系统。在试点地区规模化种植(养殖)的中药材实行产地登记;在农村合作社集中收购和交易的,在合作社进行登记;实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龙头企业,要将追溯范围延伸至中药材种植、养殖地(可在试点地区以外);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外交易的经营主体,均在地方追溯服务中心登记。
(二)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中央平台。商务部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办企业开发中央平台,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运用云计算、物联网技术,同步汇集各试点地区追溯子系统的流通节点全部信息,实现信息存储、过程监控、统计分析,以及全国范围跨区域实时追溯查询等功能,形成互联互通,协调运作的追溯管理体系。
(三)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围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际需要和中药材流通现代化方向,试点城市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对中药材种植养殖、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材各类经营主体、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与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和必须使用可追溯的中药材(含中药饮片)提出明确要求。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强化药品流通环节准入管理和经营主体责任,保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顺利建成并有效运行。
(四)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配合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大力发展中药材现代仓储物流和连锁经营,推广规范化包装和品牌化经营,实行电子化结算,提高中药材流通的现代化、标准化水平。
据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如下:(一)地方追溯管理平台建设。主要包括地方追溯子系统的数据库环境建设和软件的购买与安装,必要的服务器等硬件设备的购置,机房建设和网络租用,以及追溯管理平台与中央数据库的技术对接与协同费用等。 (二)各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建设。主要包括对各品种中药材进行规范化包装和粘贴可追溯标识;各市场主体内部信息化系统与地方追溯子系统的改造对接;配备必要的电子秤和信息采集与读取设备,实现交易电子化登记和电子结算等。
通知要求,试点城市要将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确保追溯体系顺利建成并正常运转。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统筹研究支持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正常运行的政策措施,减轻参与追溯体系建设企业的运行成本。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中药材各环节交易凭证的电子化,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对于提高生产经营主体安全责任意识,强化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把关能力,促进流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中药材质量安全水平,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重大的民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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